合憲性審查

合憲性審查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的制度。從理論上說,合憲性審查制度是與具有根本法意義的憲法同時產生的,但在實踐中,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於憲法的出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憲審查
  • 又稱:憲法監督
  • 涉及檔案:《決定》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4日
定義,法律規定,法律辨析,基本功能,(一)保證憲法的根本法地位,(二)保證統一的憲法秩序,(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內容,相關詞條,

定義

合憲性審查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的制度。從理論上說,合憲性審查制度是與具有根本法意義的憲法同時產生的,但在實踐中,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於憲法的出現。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2021修正)
第三十九條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草案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法律辨析

合憲性解釋與違憲審查的關係
作者名稱:王利明
來源:法律解釋學(第二版)(王利明法學教科書),引用0271頁
合憲性控制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合憲性解釋和違憲審查。這兩種途徑存在共同之處,具體表現為:一方面,二者都以尊重憲法的根本法地位為前提,以明確憲法規則和憲法價值的至高無上地位為前提。另一方面,二者都以實現法律體系一致性為目的。無論是合憲性解釋還是違憲審查,都是為了貫徹憲法的規則和價值取向,從而使得部門法的規則與憲法規則保持一致。正是因為兩者之間存在相似性,有人會誤以為,合憲性解釋就是進行違憲審查。事實上,合憲性解釋與違憲審查存在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對象不同
合憲性解釋適用的對象是法律條文的可能解釋結論。合憲性解釋是通過解釋來協調部門法與憲法衝突的活動。而在違憲審查中,其適用的對象是法律中的特定條文,甚至是整部法律。當然,這兩者之間也有可能相互轉化。例如,德國在具體案件審理中,當事人主張所適用的法律違憲,法官就會中止案件審理,報送聯邦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審查完畢以後繼續進行審理。而在我國,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所以不會發生與德國類似的兩者間轉化問題。
2、目的不同
在違憲審查時,通過該審查要確定特定的法律條文無效,甚至整部法律無效。它的重要功能是阻止特定法律條文或者特定法律的適用。在合憲性解釋中,只能排除違反憲法的解釋可能,並不會導致該法律條文的無效。合憲性解釋只是檢驗某個法律解釋的結論是否可以被採用,在存在多個解釋的可能時,進行合憲性的控制,而並非要宣告法律本身的無效。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審查法律違憲的權力,所以,法官進行合憲性解釋的同時,無法進行違憲審查。
3、主體不同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違憲審查仍然屬於全國人大的許可權。而合憲性解釋是所有法院都可以進行的活動。即使是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首先要考慮該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因此,法官沒有權力作違憲宣告,而只能提交相關立法機關進行違憲審查。如果需要進行違憲審查,應當啟動違憲審查程式,不能直接宣告某個條款違反憲法而無效。如果法官直接進行違憲審查,就構成越權。
4、程式不同
違憲審查的程式比較嚴格,通常各國都對其設定了專門的程式。例如,有些國家規定,只有在訴訟程式中才能提起違憲審查;而有些國家規定,即便在訴訟程式之外,也可以獨立地提起違憲審查。在我國,違憲審查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特殊程式,而且只能向全國人大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法院不享有違憲審查的權力。而合憲性解釋並不要求嚴格的程式,法官適用法律時就自然擁有進行合憲性解釋的權力。
在此,我們有必要討論著名的“種子案”。該案涉及有關事實的確定是否可以適用《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法院認為,該條例與《種子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因此宣告該條例無效。本書認為,該案不屬於我們所說的合憲性解釋。主要原因在於,合憲性解釋的宗旨不在於審查某法律規範的效力,而是探求某一法律規範是否符合憲法的精神。在該案中,法官實際上進行了違憲審查,宣告地方性法規無效,逾越了現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法官的權力。

基本功能

從世界範圍來看,不僅有著不同政治體制、政治理念及歷史背景的國家,建立了合憲性審查制度,而且即使是國家性質不同的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也都建立了合憲性審查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保證憲法的根本法地位

在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一般在憲法中規定了憲法的地位。例如,1946年日本憲法第98條規定:“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美國憲法第6條規定:“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儘管任何州的憲法和法律中有任何與此相反的規定。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但絕不得以宗教信仰的聲明作為擔任合眾國屬下任何官職或公共委託的必要資格憲法既然是國家根本法,在地位上就與普通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存在差異,普通法律等就有可能與憲法的規定、基本原則或者精神發生牴觸和矛盾,而為了保證憲法的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就需要建立相應的合憲性審查制度。

(二)保證統一的憲法秩序

憲法秩序與憲法地位是一個何題的兩個方面。保證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即在一國之內形成了統一的憲法秩序,而一國之內憲法秩序的形成即意味著憲法在該國具有作為根本法的地位。法治國家的外在表現形式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在一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在不成文憲法國家,由於憲法的內容規定在憲法性法律之中,因而,憲法性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二是在一國之內依據憲法形成了統一的憲法秩序。無論是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還是統一憲法秩序的形成,都依賴於合憲性審查制度的有效運作。
對憲法秩序的破壞,以法律為首。維護憲法秩序,首要的是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從合憲性審查制度建立的理念看,憲法法院審查制的基本出發點就是保證憲法秩序。這一點,從憲法法院的審查方法就可以明顯地看出。其典型的審查方法是抽象的原則審查或者預防性審查,一般是在法律頒布以後、正式實施以前進行審查,即還未根據這一法律形成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法律秩序之時,就保證法律與憲法規定、原則或者精神的一致性。法國甚至規定某些法律在通過以後應當自動地接受憲法委員會的審查,而有些法律在頒布以前由一定範圍的主體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用意很明顯,是為了保證憲法秩序的統一性。因此之故,憲法法院型合憲性審查制度又有“憲法秩序保障型”之稱。美國型的司法審查制度的基本出發點雖然不是保證憲法秩序,但是其客觀效果保證了憲法秩序的統一性。普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對該案件所涉及的作為該案件審理依據的法律等規範性法律文代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從直接目的看,其是為了在具體的案件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在客觀上因拒絕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等規範性法律檔案,即違反憲法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司法活動中不具有適用性,而實際排除了其法律效力,衡量的標準是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所以,普通法院在個案中的這種審查活動,實際上也能起到保證憲法秩序的作用和效果。在社會主義國家,都實行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查制度,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並不審理具體案件,雖然憲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審查的方式,但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方式可以推論,其也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原則或者精神進行抽象的審查,其目的也是保證統一的憲法秩序。

(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憲法被稱作“人權保障書”,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公 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都成為其重要的和基本的內容。憲法關於其他問題的規定,也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證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一方面,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由憲法確認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據憲法的規定,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具體化的規定,以保證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如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違背了憲法的規定或者精神,必然損害憲法所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建立,保證了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與憲法規定的一致性, 當然也就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美國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行政命令等進行合憲性審查,這種審查的直接目的是保證在具體糾紛的裁決依據上適用與憲法相一致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以保障當事人的憲法權利和自由。因此,美國型的司法審查制度又有“私權保障型”之稱。憲法法院審查制的直接目的是保障憲法秩序,但實際上客觀效果是保障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建立同樣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另一方面,合憲性審查也是保護少數人的憲法權利和自由的重要機制。法律是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議會的意志的體現,而由於現代社會所實行的“多數決定、少數服從”的表決機制,實質上,法律是議會內多數人的意志的表達和體現,因此,多數人可能利用自己處於多數的地位和優勢,侵犯少數人的憲法權利。合憲性審查制度的一個基本功能也是保護少數人的憲法權利免受多數人的侵害,避免多數人的任性,在保障“多數決定、少數服從”表決機制的前提下,起到“尊重少數”的效果。

基本內容

憲法及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立法法等法律檔案規定了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具體內容,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憲法序言確認了憲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現行憲法序言最後一段第一句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該規定為我國建立並完善合憲性審查制度提供了依據。
(二)現行憲法第5條規定了合憲性審查的目標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1款);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第2款)。
(三)現行憲法第5條規定了合憲性審查對象
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 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第3款)“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4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款)
(四)現行憲法規定了我國合憲性審查的主體
在1954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實施”的基礎上,1982年憲法第67條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增加此規定是為了彌補因全國人大為非常設機關,無法進行日常的憲法監督活動的缺陷。根據立法法第99條的規定,我國進行合憲性審查的主要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五)現行憲法規定了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機構
現行憲法第70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由各專門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權;各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活動屬於預防性原則審查,既可在規範性法律檔案頒布前進行,也可以在規範性檔案實施以後進行。各專門委員會屬於常設機關,由它們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合憲性審查權,承擔大量事務性的準備工作,能夠保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充分地行使憲法監督權,避免1954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僅全國人大有憲法監督權的空洞規定。
為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2018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
(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根據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當然也可以成立對合憲性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的調查委員會。
(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批准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合憲性審查
現行憲法第116條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八)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對提交備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合憲性審查
現行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116條規定,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立法法第98條規定,行政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30天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30天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後的30天內,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30天內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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