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憲法法院

聯邦德國憲法法院,依據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於1951年9月7日成立於卡爾斯魯厄的憲法審判機構。該法院擁有對憲法機構爭議、聯邦與州之間爭議、規範審查、憲法訴願、特別憲法程式、選舉審查程式和授權審查程式的管轄權,其中最重要的職責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合憲性。該法院主要通過以下三種程式審查法律規範的合憲性:(1) 就特定憲法機構(聯邦政府、州政府、眾議院三分之一議員、參議院、州議會)提出對聯邦或州的法律的審查申請作出裁決;(2) 應任何一級國家法院的任何一位法官就具體個案中聯邦和州的法律是否有效向憲法法院直接提出法律解釋請求作出裁決;(3) 就任何有能力成為基本權利主體的人,以其某項基本權力受到公權力侵犯為由,提出憲法訴願(包括針對判決的憲法訴願與針對法規的憲法訴願)作出裁決。被聯邦憲法法院裁定違憲的法律自始無效。依據基本法的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是一個法院,其成員作為法官,受委託行使審判權。由兩個審判庭組成,各審判庭有8名法官。法官由聯邦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選任一半。聯邦參議院全體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選任,聯邦眾議院則以選任委員會三分之二多數選任。法官任期12年,屆滿不得再次當選。除法定須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外,聯邦憲法法院以參與案件審理的審判庭成員(至少6名)的多數意見形成決定,對違憲性的確認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票數才能形成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邦德國憲法法院
  • 成立時間:1951年9月7日
  • 成立地點:卡爾斯魯厄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