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憲法委員會的組織與活動研究

法國憲法委員會的組織與活動研究,在成立之初,憲法委員會作為平衡議會權力與行政權力的政治機構開展活動,所起的作用和影響有限。 20世紀70年代,憲法委員會經歷了兩次重大變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憲法委員會的組織與活動研究
  • 作者:吳天昊
  • 導師:童之偉
  • 學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吳天昊著
導師:童之偉指導
學科專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上海交通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2007
關鍵字:憲法 法制史 法國
館藏號:D956.5
館藏目錄:2010\D956.5\3

內容簡介

法國是近代立憲運動的先行者,同時也是現代憲政理論的起源地之一,但是其違憲審查制度的產生卻表現出明顯的滯後性和曲折性。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矛盾的現象,是因為自法國大革命以來,以盧梭為代表的“法律是公意之表達”的理念長期統治法國的思想界,政治階層強烈抵制對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方案。儘管在法國歷史上曾出現過數個形式上的違憲審查機構,但是並沒有發揮實際的作用,而且設立這些機構的主要目的,也不是為了促進法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憲法委員會是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的產物,從其產生的背景來看,當時法國制憲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重新調整國家機構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建立合理的政體以形成相對穩固的政治秩序,創設憲法委員會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服務的。這表明,憲法委員會最初的角色定位並不是真正的違憲審查機構,在成立之初,憲法委員會作為平衡議會權力與行政權力的政治機構開展活動,所起的作用和影響有限。
20世紀70年代,憲法委員會經歷了兩次重大變革。第一次是憲法委員會於1971年7月16日作出的“自由結社裁決”,這一裁決使委員會對法律的審查從形式審查發展到了實質審查,改變了合憲性審查的性質;第二次是1974年的憲法修改,擴大了向憲法委員會提出審查請求的主體範圍,為議會少數派提供了救濟的途徑,使憲法委員會變成了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者。這種演變既具有偶然性,似乎是政黨鬥爭的副產品;又具有必然性,是法國政治、社會和觀念條件變化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委員會的演變並沒有通過憲法條文的巨大變化體現出來,而是憲法變遷的結果。
從人員構成來看,憲法委員會是一個很小的機構,可以說國家只需用非常微小的成本就可以維持其活動,但是憲法委員會卻承擔多重職能,在法國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它的獨立地位。從憲法委員會的組織來看,各種保障憲法委員會獨立性的制度保證了憲法委員會的裁決能夠獲得其他國家機構和民眾的尊重。
從憲法委員會的職能來看,這是一個肩負多重使命的機構,而不是一個純粹的違憲審查機關。從審查程式來看,法國模式的秘密審查、快速審查、書面審查和一審終審的特點體現了維護憲政秩序、保障法制穩定的價值追求,具有自身鮮明的特點。 憲法委員會的活動促進並保障法國成為一個“法治國”。
首先,憲法委員會貫徹並調整分權原則。它扮演著“鐵路扳道工”的角色,為議會和政府指明各自的許可權並處理兩者之間的許可權衝突問題。憲法委員會通過自己的裁決活動不但貫徹了分權原則,而且對分權原則進行了一定的調整,適當擴大議會立法許可權,以適應現實的需要。
其次,憲法委員會在權力制約中發揮重要作用。它通過裁決國會議員的選舉爭議和任職衝突問題、審查議會內部規則以及防止議會立法越位等途徑來限制議會權力;它通過控制總統選舉合法性、處理總統權力的臨時替代問題和緊急狀態下為總統提供諮詢的方式限制總統權力;它還通過對全民公決活動的監督及爭議解決來保障人民行使權力的合法性。雖然憲法委員會自身的權力似乎是不受限制的,但是由於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必須提供法律上的理由,並且向社會公開,所以它的審查活動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此外,它不審查全民公決通過的法律的合憲性,也不審查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如果有必要,人民可以通過全民公決或者修改憲法的方式改變憲法委員會的裁決,這就意味著憲法委員會最終要受到人民的監督和限制。
最後,憲法委員會起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作用。儘管成立之初憲法委員會並不具備這一功能,但是現在已經成為它的最主要的作用。由60名議員聯合提出的對法律合憲性的審查機制保證了議會少數派的意見得到尊重和維護。憲法委員會擴展了基本權利的法律淵源,突破了憲法條文的限制,形成了一個“憲法規範體系”。
總之,憲法委員會的作用歸結到一點,就是將民主與法治有效地結合起來,將過去不受制約的、絕對的議會權力納入到憲法規範的框架之內,使法國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
相對於美國的司法審查模式,法國的由憲法委員會進行的事先審查和抽象審查方式具有自身的優越性。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在法國模式下,人們能夠確定頒布生效的法律就是符合憲法的。這顯然有利於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與協調性,並且有助於更好地發揮法律作為社會規則的預測功能。
其次,按照法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議會有更多的機會來彌補自己工作的失誤,以提高立法質量。最後,普通法院的法官不承擔違憲審查的職能,避免了與傳統發生衝突。當然,法國模式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它無法應對法律頒布生效後可能出現的違憲情況;另一方面,普通公民被排除在違憲審查之外,不能直接向憲法委員會提出審查申請。
從法國經驗中,我們可以得到許多解決中國問題的啟發。對於違憲審查制度發展的長期性、多樣性、特殊性和階段性有更為深刻的認識。特別是要深化對民主和法治關係的認識,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違憲審查機制有效地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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