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算入

合夥清算入是合夥終止後,由全體合伙人選任擔當合夥財產清算工作的合伙人。多數國家法律規定,清算人一經選任,便在清算目的的範圍內,有權實施了結合夥尚未終結的事務,請求合夥債權的履行,變換合夥財產償還合夥債務,並將剩餘財產移交給合伙人等行為。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能使清算人喪失許可權,也不能允許清算人辭任。如果清算人為全體或數個合伙人時,應以共同處理清算事務為原則。我國法律目前尚無合夥清算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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