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實質上是以土地投資,收取固定收益,其實就是將土地作價,定率收取利潤,符合營業稅的利息收入的徵稅定義,所以,應按收取的固定收益,按5%交納營業稅,並徵收各項附徵稅費,後徵收企業所得稅。

合作建房契約被確認無效後,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根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
一、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支付同期同類銀行的貸款利息;
二、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建築物,並由一定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比例的經濟賠償;
三、房屋已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場價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一方給予賠償。
這個問題在深圳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最多,在處理時出現問題也特別多。法院判決也是五花八門。筆者曾經遇到一個同類案子,法院判決駁回投資人的訴訟請求,土地出資人樂了:白撿了兩棟房子,坐地吃租。雖然我代理的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方,但我認為最後的判決有失公平。可能和出資人沒有聘請律師有關係,所以遇到一些比較專業的問題最好不要吝嗇那點律師費,該請一定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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