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駐廈辦事處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

《各地政府駐廈辦事處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5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橫向經濟聯繫,推動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共同利用和發揮廈門特區的對外“視窗”作用所制定的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發布日期】1986-05-12
【生效日期】1986-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地政府駐廈辦事處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12日廈府〔1986〕綜號)

內容

一、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橫向經濟聯繫,推動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共同利用和發揮廈門特區的對外“視窗”作用。各省、市、自治區及所屬省轄市(地區)一級政府,原則上可在廈門市設立駐廈辦事處機構,縣一級及縣級以下單位原則上不設立駐廈辦事處機構。
二、各地政府駐廈辦事人員可由各地派來,也可在廈門聘請或招收解決。
三、各地政府駐廈辦事處可申請若干常住戶口的指標。省一級政府駐廈辦申報4-7戶;地、市政府駐廈辦申報2-5戶,縣一級政府已設立駐廈辦事處機構的申報1-2戶,余只申報臨時戶口。
四、申報常住戶口的手續由各省、市(地區)政府駐廈辦確定名單後報廈門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核轉市公安局批准。
五、中央各部所屬局以上行政單位駐廈辦事處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六、申報常住戶口的原則:
1、申報常住戶口的對象主要是辦事處領導幹部和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
2、凡申報常住戶口的應具備自有居住條件。
3、各地政府駐廈辦任用或聘請外地的離、退休幹部職工不能申報進廈常住戶口。
4、駐廈辦事處非專職人員不列入辦事處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5、駐廈辦所屬經濟實體的幹部不列入辦事處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6、各地政府駐廈辦申報進廈常住戶口的總戶數,包括其後辦事處的幹部離、退休等人員更動情況在內,人員進出不能超過上述第三條核定的申報總戶數限額。
7、凡經批准進廈常住戶口者,其家屬隨遷問題按市人民政府廈府〔84〕121號檔案有關規定辦理。
七、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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