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駐廈辦事處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5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橫向經濟聯繫,推動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共同利用和發揮廈門特區的對外“視窗”作用所制定的檔案。
簡介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發布日期】1986-05-12
【生效日期】1986-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1、申報常住戶口的對象主要是辦事處領導幹部和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
2、凡申報常住戶口的應具備自有居住條件。
3、各地政府駐廈辦任用或聘請外地的離、退休幹部職工不能申報進廈常住戶口。
4、駐廈辦事處非專職人員不列入辦事處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5、駐廈辦所屬經濟實體的幹部不列入辦事處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6、各地政府駐廈辦申報進廈常住戶口的總戶數,包括其後辦事處的幹部離、退休等人員更動情況在內,人員進出不能超過上述第三條核定的申報總戶數限額。
7、凡經批准進廈常住戶口者,其家屬隨遷問題按市人民政府廈府〔84〕121號檔案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