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收取城市增容費的暫行辦法》意在使廈門市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以利於城市管理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收取城市增容費的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4-01
- 生效日期:1993-06-01
基本信息,法規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辦[1993]綜074號
【發布日期】1993-04-01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廈府辦[1993]綜074號
【發布日期】1993-04-01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收取城市增容費的暫行辦法
(1993年4月1日廈府辦〔1993〕綜074號)
法規正文
第一條為使我市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以利於城市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批准調入或遷入廈門特區內的常住戶口(包括“農轉非”)、持有“藍印戶口”和暫住戶口的人員,除以下條款另有規定外,必須繳納城市增容費。
第三條以下人員(不含“藍印戶口”)符合市政府規定調入或遷入條件,經市組織、人事、公安、勞動、教育、民政、經濟協作部門審查批准調入或遷入我市,可免繳城市增容費:
(一)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四)經組織部門批准調入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
(五)本市無法調配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上述(一)、(二)、(三)、(四)、(五)項的人員包括符合條件隨遷的家屬子女。
(六)按規定分配來我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轉業幹部、志願兵、復退軍人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隨軍家屬;
(七)按國家計畫統配來我市工作的應屆大專以上畢業生和廈門生源的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
(八)已調入我市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調入前已婚,其配偶在外地,為解決夫妻分居,經市組織、人事、勞動、教育部門批准而調入的配偶及符合隨遷條件的子女、父母;
(九)符合廈府(1992)綜282號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遷入的人員;
(十)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經公安機關批准入廈投靠職工、居民生活的城鎮或農村人員。
(一)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四)經組織部門批准調入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
(五)本市無法調配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上述(一)、(二)、(三)、(四)、(五)項的人員包括符合條件隨遷的家屬子女。
(六)按規定分配來我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轉業幹部、志願兵、復退軍人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隨軍家屬;
(七)按國家計畫統配來我市工作的應屆大專以上畢業生和廈門生源的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
(八)已調入我市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調入前已婚,其配偶在外地,為解決夫妻分居,經市組織、人事、勞動、教育部門批准而調入的配偶及符合隨遷條件的子女、父母;
(九)符合廈府(1992)綜282號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遷入的人員;
(十)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經公安機關批准入廈投靠職工、居民生活的城鎮或農村人員。
第四條舉辦下列項目的單位,報市計委審核後,經市政府批准,其調入人員減免城市增容費:
(一)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單位;
(二)重點扶持的高科技單位;
(三)社會福利企業。
(一)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單位;
(二)重點扶持的高科技單位;
(三)社會福利企業。
第五條各類教育事業,報市計委審核後,經市政府批准,其調入的中級以上職稱教員可減免城市增容費。
第六條經批准的內聯企業和各級駐廈辦事處工作人員可減繳50%城市增容費。
第七條在企業單位服務的,由用人單位交納城市增容費的人員契約期內調出的,調出單位可向調入單位或個人全額收回城市增容費;
契約期滿後調出,可按每工作一年減交城市增容費20%的標準,向調入單位或個人收回部分增容費。
第八條凡從外地調入本市島外企事業單位,原則上要服務滿五年方可調入島內企事業單位,不滿五年調入島內企事業單位的,由調入單位或個人按每提前一年20%的標準,補交城市增容費。
第九條從外地招調或遷入特區內各單位的幹部、工人或居民等,經批准入常住戶口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每人1萬元一次性繳納城市增容費。
第十條原屬外地戶口本市人員落“藍印戶口”的,由個人按每人1萬元(原屬農業戶口的每人1.5萬元)一次性繳納城市增容費。
第十一條從外地臨時聘僱人員入廈門特區的各單位工作的幹部、工人,進入廈門特區內的個體勞動者,申報暫住戶口時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繳納城市增容費。
第十二條經市人事、勞動、教育部門審查批准後,申請辦理正式招調幹部工人的單位或個人,持人事、勞動、教育部門開出的繳款通知單,到廈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所屬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交納城市增容費後,憑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再到人事、勞動、教育部門領取調動通知書並辦理報到手續,公安部門按有關戶口管理規定和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辦理常住戶口手續。
第十三條內聯企業和各地駐廈辦事處內地一方人員經市經協辦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同意落戶的人員,由經協辦開給繳款通知單到指定營業部交納城市增容費後,憑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再到經協辦領取落戶通知書,公安部門按有關戶口管理規定和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辦理常住戶口手續。
第十四條成建制單位人員憑市計委開出的繳款通知單到營業部交納城市增容費後,憑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再到公安部門按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辦理常住戶口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當事人持市公安局開出的繳款通知單到營業部繳納城市增容費後,憑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再到公安部門辦理“藍印戶口”手續。
第十六條申請辦理臨時聘僱外地幹部工人的單位,憑市人事、勞動部門開出的聘(借)調幹部復函或市勞動局證明及繳款通知單到營業部交納城市增容費後,憑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再到人事、勞動部門辦理聘僱手續。
公安部門按戶口管理規定和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辦理暫住戶口手續。
第十七條外地來廈門特區內從業的個體勞動者,憑市公安部門開出的繳款通知單到營業部交納城市增容費後,憑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再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市工商部門憑公安部門發給的暫住證和營業部繳款專用收據,按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其他進入特區內的暫住人員,由市公安部門負責開給繳款通知單,到營業部交納城市增容費後,再由公安部門發給暫住證。
市建委、計生委、勞動局等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城市增容費的收繳工作。
市建委、計生委、勞動局等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城市增容費的收繳工作。
第十九條凡屬減免收城市增容費的,分別由市計委、人事、勞動、教育、經協辦、民政等部門出具城市增容費減免通知單,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條城市增容費的收入納入市財政預算外專戶存儲實行計畫管理,專款專用。
收取的城市增容費用於社會治安的業務建設和公安、計生、勞動等部門的日常人口管理費用;
補助城市維護管理和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電供應、道路等公共設施;
補助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共事業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每半年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增容費的收繳情況,提出開支方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辦公會議審定,然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市計委、人事、勞動、教育、公安、經協辦、民政等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應統計一次並向市財政局報告,市財政局匯總後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檢查監督,對職能部門違反紀律,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給予認真查處。
第二十四條對不繳納城市增容費的人員,職能部門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實行收取城市增容費後,各單位現有各項有關人口管理的收費一律停止收取。
第二十六條同安縣、杏林區、集美區收取城市增容費可參照本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情況另行規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杏林鎮、集美鎮辦理“藍印戶口”收取的城市增容費標準,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杏林鎮、集美鎮辦理“藍印戶口”收取的城市增容費標準,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