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審

司法重審是一審之後,當事人提起了抗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的事實不清、有問題,證據不足或者程式有違法之處,就把案件發回一審按照一審的程式處理重新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重審
  • 地點:二審法院
  • 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按照:一審的程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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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簡介

就是一審之後,當事人提起了抗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的事實認定有問題,或者程式有違法之處,就把案件發回一審重新審理,此時的審理程式就叫做司法重審,不過還是按照一審的程式處理,判決結果還是可以抗訴的。

國家司法考試民法備考

在訴訟活動中,有些當事人只知道起訴,而不懂得重審、再審、提審,甚至將它們等同當作一回事。現將重審、再審與提審的法律概念簡述如下:

重審

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再審

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叫作再審。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為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或抗訴;原為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抗訴或抗訴。

提審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為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把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理。提審,應按第二審程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將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決的),認為以自己作為第一審為宜的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也叫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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