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審是一審之後,當事人提起了抗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的事實不清、有問題,證據不足或者程式有違法之處,就把案件發回一審按照一審的程式處理重新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重審
- 地點:二審法院
- 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按照:一審的程式處理
術語簡介,國家司法考試民法備考,重審,再審,提審,
術語簡介
就是一審之後,當事人提起了抗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的事實認定有問題,或者程式有違法之處,就把案件發回一審重新審理,此時的審理程式就叫做司法重審,不過還是按照一審的程式處理,判決結果還是可以抗訴的。
國家司法考試民法備考
重審
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再審
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叫作再審。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為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或抗訴;原為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抗訴或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