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權原則

司法豁免權原則是國際民事和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具有外交特權的人享有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司法豁免權分為刑事、民事兩種。刑事司法豁免權是完全的、絕對的;民事司法豁免權是不完全的、相對的。根據國際慣例及有關條約規定,享受司法豁免權的主體包括國家、國家財產、國際組織和外交代表。關於國家司法豁免權,各國規定不一,有的採用絕對豁免主義,即在任何情況下,國家、國家財產都享有豁免權;有的採用相對豁免主義,認為對外國國家的私法行為可行使豁免權。

國家財產享有司法豁免權指一國的法院不對另一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行使管轄權;外國領事及其他外交工作人員。某些國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只在條約、公約或駐在國國內立法範圍內享有此項權利。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外交代表不享有司法豁免權的情況有:(1)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被訴到駐在國法院,其所屬國明確宣布放棄司法豁免權的;(2)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從事與外交職務無關的民事行為,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3)外交代表本人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而引起反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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