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使用的行政許可文書符合規範的格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
  • 性質:行政許可文書符合規範的格式
  • 印發時間:2004年11月
  • 印發單位:法務部
簡介,種類說明,

簡介

根據2004年11月法務部印發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文本(試行)》,將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行政許可文書的格式規範定為二十四種。

種類說明

一、 行政許可申請書(示範文本)
二、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程式類文書)
三、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程式類文書)
四、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程式類文書)
五、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程式類文書)
六、行政許可特別程式告知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程式類文書)
七、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程式類文書)
八、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程式類文書)
九、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程式類文書)
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實體類文書)
十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實體類文書)
十二、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實體類文書)
十三、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實體類文書)
十四、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實體類文書)
十五、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實體類文書)
十六、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實體類文書)
十七、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實體類文書)
十八、註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實體類文書)
十九、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實體類文書)
二十、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實體類文書)
二十一、撤銷行政許可賠償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實體類文書)
二十二、變更(撤回)行政許可補償決定書(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實體類文書)
二十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憑證類文書)
二十四、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憑證類文書)
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文本(試行)》使用說明中規定,“此批規定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撤回、延續、撤銷、註銷、聽證、特別程式等各道程式、環節的文書格式,總計二十四種。
除《行政許可申請書》外,根據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為三類:
一、涉及實施行政許可實體性內容的文書格式(簡稱實體類文書),如《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十三種,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涉及實施行政許可程式性內容的文書格式(簡稱程式類文書),如《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有八種,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為較重要的程式類文書)。
三、涉及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具有證據作用的憑證類文書格式,如《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有兩種,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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