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蝙蝠學會

台灣蝙蝠學會是亞洲第一個民間蝙蝠學術機構,長期致力於台灣蝙蝠的資源調查、研究、保育及教育推廣等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蝙蝠學會添加概述  
  • 類型:民間蝙蝠學術機構
  • 致力:台灣蝙蝠的資源調查
  • 地區:台灣
學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台灣蝙蝠學會
台灣蝙蝠學會台灣蝙蝠學會

學會簡介

曾幾何時我們生活中的吉祥物,變的有些陌生卻又帶點恐懼?提及蝙蝠,傳統的文化、藝術中因為「蝠」、「福」二字同音,產生許多如「五福獻壽」、「五福臨門」、「五福和合」、「天降鴻福」、等等的吉祥話,在吉祥圖案中,更少不了蝙蝠,也因此在我們傳統文化中,蝙蝠視為吉祥之物。
西方人卻將蝙蝠與鬼魅聯想,視其為恐怖不祥的代表,避之唯恐不及,更屢屢出現於恐怖片中。然而同樣的動物,給人的印象卻有天壤之別,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人們對它們了解有限,誤解多於認識。
晝伏夜出的蝙蝠,作息時間與我們顛倒;它們飛行時幾乎不發出聲音,停棲時多半躲在陰暗的角落,不刻意去注意尋找,可能根本察覺不到它們的存在。
由於平時不注意它們,不了解它們的習性,一些關於吸血蝙蝠的故事、恐怖片為了營造氣氛,便扭曲、誇大,而加深大眾對蝙蝠的錯誤印象。好奇、恐懼、誤解常使人們有意或無意地傷害蝙蝠,破壞它們的棲所,使得許多種類的蝙蝠數量大降,甚至面臨絕種的危機。
蝙蝠除了在文化上有其意義之外,「夜明砂」,別稱蝙蝠糞、天鼠屎、伏翼屎,更是中藥藥材之一。近年蝙蝠更是醫學界研究治療中風、溶血栓的題材。
蝙蝠在生態上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除了控制昆蟲的數量之外,許多的植物是藉由蝙蝠來傳粉、傳播的。由於近代環境破壞與現代化建築的需求,蝙蝠的棲所大大減少。
面對未來,我們還有許多疾病、環境、生態保育問題等等的挑戰,許多問題的答案都在你我身邊的繽紛萬物中,如果我們不做點努力,這一群對我們有益的但是還不是很熟悉的蝙蝠,就可能會在你我不知不覺中消失了!

協會宗旨

學會也與外國的蝙蝠相關研究機構進行長期的學術合作,並共同合作推動全球蝙蝠的多樣性保育與教育推廣。除此之外,學會有計畫的培訓蝙蝠研究與照顧志工,培訓後的志工,除協助學會進行區域蝙蝠資源調查研究或蝙蝠教育解說工作,平時則協助照顧民眾發現之受傷蝙蝠或幼蝠,以及推廣蝙蝠屋等蝙蝠相關的教育工作。台灣蝙蝠學會架設有亞洲地區唯一的蝙蝠專業網站,提供專業的蝙蝠資訊及互動討論區,讓對於蝙蝠有興趣或想瞭解蝙蝠的民眾可以進一步了解並協助學會共同保育台灣蝙蝠。

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蝙蝠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台灣地區蝙蝠之研究、保育暨教育推廣。
二、與國際蝙蝠保育團體合作、交流促進蝙蝠之研究、保育暨教育推廣。
三、成立蝙蝠研究及保育教育中心。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及研究台灣地區(含離島)之蝙蝠。
二、保育台灣地區(含離島)之蝙蝠。
三、推廣蝙蝠教育。
四、宣導及出版蝙蝠教育及保育事宜。
五、促進國內外相關團體之交流並積極參與國際蝙蝠保育會議。
六、籌備蝙蝠研究保育基金並設立保育研究教育中心。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國內、外個人或團體。
五、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具學生身份者及預備會員新台幣壹百元,團體
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具學生身份者及預備會員新台幣貳百元,團
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3年3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3年4月9日台內社字第0930014997號函準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8年3月1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修訂。
報經內政部OO年OO月OO日台內社字第OOOOOOOOO號函準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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