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台灣的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TCSCA,簡稱毒管法)下的《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監管,該法規已於2014年12月1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台灣新化學物質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OSHA,簡稱職安法)下的《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監管,該法規已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TCSCA概述,適應範圍,處罰規定,

TCSCA概述

台灣的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TCSCA,簡稱毒管法)下的《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監管,該法規已於2014年12月1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台灣新化學物質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OSHA,簡稱職安法)下的《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監管,該法規已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適應範圍

適用企業:台灣並沒有採用歐盟REACH下的唯一代表(OR)制度,只有台灣廠商才有資格進行登錄
  • 台灣境內生產商
  • 台灣境內進口商
  • 台灣境內代理人(TPR),受台灣境內生產商及進口商委任進行登錄

處罰規定

未依照法規取得登錄核准而生產或進口化學物質的企業將受到嚴厲處罰。
現有化學物質: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需停業或者退運出口
新化學物質:處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需停業或者退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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