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定處理及監督條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定處理及監督條例》是2014年4月由台灣當局行政管理機構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定處理及監督條例
  • 通過時間:2014年4月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定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於2014年4月由台灣台灣當局行政管理機構通過,
草案規定,協定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台灣方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第一階段協商議題形成: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第二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定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虞後,舉辦公聽會。
第三階段協定簽署前,說明協定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第四階段協定簽署後階段:公布協定文本,說明協定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草案規定,協定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台灣安全審查機制。初審由台灣當局行政管理機構指派“行政院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台灣安全部門、台當局防務主管部門、台灣方面大陸委員會、台當局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複審由安全會議開會審查。
台灣行政機構會議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定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後,將送台立法機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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