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海關信息公開指南

台州海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海關的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特編制《台州海關信息公開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登錄“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查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海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政府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台州海關辦公室是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269號台州海關1710室,
辦公時間:夏: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台州海關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並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公開範圍
1、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2、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3、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式、時限和救濟途徑等;
4、海關的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和聯繫電話;
5、業務現場海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工號、辦公電話;
6、涉及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海關綜合統計資料;
7、海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8、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9、海關職業紀律、工作紀律和行為規範;
10、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3.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1)信息分類
當前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編排,由“法規檔案、年度工作報告、機構及主要職能、領導簡介、內設機構、工作報告、統計信息、人事任免”等內容。
(2)編排體系
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信息標題、索引號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標題、發布日期、發布單位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標題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發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具體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主配分類、發布機構、文號、生成日期、正文等內容。
4.公開形式
台州海關主動公開的海關信息,將通過“中國台州”網站、杭州海關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台州海關將在部分業務現場等辦公地點設立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公開海關信息。
5.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1.公開範圍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2.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3.受理機構
台州海關受理海關信息公開申請的部門為台州海關辦公室,辦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269號台州海關1710室,辦公時間:夏: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4.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第十七條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台州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
(1)當面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至受理申請機構當面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2)通過電子信箱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即可。
(3)信函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海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海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4)口頭申請
申請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海關代為填寫《申請表》,並交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5)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中國台州”門戶網信息公開網依申請公開專欄填寫並提交《申請表》。
5.辦理流程
6.申請的處理及回復
收到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海關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對申請公開的海關信息,海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海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或者該海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公開的海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海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回復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選擇:
(1)當面口頭或紙質答覆;
(2)電話或簡訊通知
(3)網際網路電子信箱答覆
(4)傳真答覆
本機關還採用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7.海關信息公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不依法履行關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海關監察部門、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海關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在關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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