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市公安局相關信息,特編制《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登錄“台州市公安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查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市公安局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一)信息分類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市公安局機構設定及聯繫方式;市公安局領導及分工情況;市公安局辦公室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等。
2.法規檔案。主要包括:政策檔案、政策解讀、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他檔案等。
3.財政信息。主要包括: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等。
4.人事信息。
5.信息公開年報。
(二)編排體系
台州市公安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標題、索引號查詢;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標題、發布單位、發布日期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信息分類
發布機構
文號
發文日期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台州市人民公安局及部門信息內容
2.信息分類
台州市人民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目錄,包括組織機構、法規檔案、規劃計畫、工作信息、統計信息、財政信息、人事信息、社會管理、公告公示、信息公開年報10個一級類別和20個二級類別。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台州市公安局”入口網站上查閱《目錄》。
2、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信息,在“台州市公安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上公開。
此外,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指定地點(地址:台州經濟開發區康平路2號台州市公安局接待室)查閱索取有關信息。
3、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一)受理機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台州市公安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為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通信地址:台州經濟開發區康平路2號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二)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三)申請辦理程式
申請人可在受理地點獲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也可在“台州市公安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下載獲取,申請表複印有效。
1. 申請方式
(1)當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遞交《申請表》,並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台州市公安局”門戶網信息公開網依申請公開專欄填寫並提交《申請表》。
申請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辦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 《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一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四)申請處理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掌握的信息,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受理機構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處理時限
(1)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在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六)收費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台州站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權利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台州市紀委(監察局)投訴。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樓11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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