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3年1月25日。至2004年,9縣(市、區)已全部建立慈善總會,131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在逐步建立分會或聯絡員制度,已初步形成慈善網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慈善總會
- 時間:2003年1月25日
- 縣:9
- 鄉、鎮、街:131
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會長辦公會議
總會內設機構
下設分會
分會章程
(經2006年5月28日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台州義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台州義工)(以下簡稱義工分會)是台州市慈善總會的分支機構, 是由熱心慈善事業、志願為社會義務服務的各界人士組成的民眾性團體 , 是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二條 義工分會的宗旨是奉獻愛心,服務社會,傳播文明。
第三條 義工在開展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義工分會的組織原則是:在台州市慈善總會領導下,實行義工分會集體領導與會長負責制相結合,既講民主,又講集中。
第五條 義工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慈善總會,接受市慈善總會的管理與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台州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
第六條 義工分會辦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區機場路45號。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七條 義工分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調查貧困人群的基本情況,喚起社會對他們的關心與幫助。
(二)組織會員利用業餘時間,不計報酬,服務社會。
1、組織人力參與扶貧、幫困、助殘、失學兒童結對等慈善活動;
2、經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復中心等服務基地,為孤殘群體提供生活服務、醫療保健和文化娛樂等活動;
3、參與社區建設,環境保護等志願性公益活動。
(三)積極完成台州市慈善總會交辦的義務工作。
(四)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和健康和諧的人際關係,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義工分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台州義工)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社會責任心強、關心社會、品行優良、自願為社會服務,身體健康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團體。
(四)凡年滿18周歲都可以加入並成為正式會員,未滿 18周歲可在監護人陪同下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但不能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十條 義工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義工證。
第十一條 義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參加本組織的業務培訓,閱讀有關書刊、檔案、資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有推薦會員加入本會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義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的義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五遵紀守法、遵守本會章程的義務;
六向有關人士或機構介紹本組織,推廣及宣傳義務工作的義務。
第十三條 義工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義工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義工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產生、罷免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義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義工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 年。
(一)執行義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向義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義工的吸收、獎勵和處分;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對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八)決定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義工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義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辦事機構、團體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義工分會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同意;
四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義工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 接受企業對義工事業發展的贊助 。
(二)義工分會組織的義賣,義演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義工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義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義工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義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28日義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台州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台州義工)。
第四十條 本章程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