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工作方案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和省衛計委等三部門《關於全面開展公立醫療機構藥品採購新機制試點的實施意見》(浙衛發〔2016〕67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健全藥品集中採購機制,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行一個平台、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採購的原則,提高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採購中的參與度。採取量價掛鈎、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措施,建立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採購監管和醫療機構自主採購有機結合的藥品集中採購新機制。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強藥品集中採購的組織管理,實行省、市、縣三級聯動的藥品採購服務監管機制,規範流通秩序,預防和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腐敗行為,降低藥品虛高價格。
二、價格談判主體
全市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與藥品生產企業按照“帶量採購、以量換價、成交確認”的原則,通過談判產生藥品採購價格,在省藥械採購平台完成自主採購。
鼓勵各公立醫院自主開展價格談判,以醫聯體、醫療集團等組成採購共同體,也可跨區域自願聯合採購。市級公立醫院可以獨立的個體,或與縣(市、區)醫療機構組成採購共同體,或加入縣(市、區)採購共同體的形式,進行採購價格談判。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以縣(市、區)組成採購共同體進行價格談判。待條件成熟後以市為單位實施集中採購。
三、價格談判範圍
在省藥械採購平台網上交易的所有藥品均可納入價格談判範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治療藥品、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畫生育藥品、中藥飲片、國家談判及國家定點生產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採購,確保公開透明。
四、價格談判要求
(一)帶量採購
各採購主體(含採購共同體,以下同)要以實際臨床需求為導向,保障供應為前提,根據醫療機構用藥情況,在我省藥品採購目錄內,對臨床用量大、採購金額高或多家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進行遴選,匯總編制採購清單及採購量,開展價格談判工作,簽訂採購契約,落實帶量採購。
(二)自主採購
各採購主體直接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量價掛鈎成交確認,量價掛鈎成交確認結果必須在省藥械採購平台如實申報,如遇上級政策調整跟隨聯動。生產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產品的商業公司,進口及港、澳、台地區產品國內總代理(無國內總代理的,應為從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權的唯一代理商)可視同生產企業。各採購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委託或邀請第三方參與價格談判。
(三)陽光採購
各採購主體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量價掛鈎成交確認結果須通過單個藥品價格降幅體現。各採購主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及各種名目的利益輸送。
五、推行兩票制
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在全市藥品流通領域實行“兩票制”(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壓縮中間環節,有效遏制藥品價格虛高現象。
六、工作要求
(一)差額上繳同級財政
對醫保目錄內藥品,醫療衛生機構按醫保支付標準銷售,醫保經辦機構按統一的支付標準結算;對非醫保目錄內藥品,醫療衛生機構按不高於省藥械採購平台公布的參考銷售價格(首次為中標價格)銷售。鼓勵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適當讓利給患者。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實際採購價低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或省藥械採購平台公布的參考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每季度清算一次,清算後及時上繳同級財政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經考核後獎勵醫療機構。財政將上繳資金的85%預撥給醫療機構,剩餘的15%上繳資金由衛生計生、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在對醫療機構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藥物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後,依據考核情況予以撥付。獎勵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和管理,由醫療機構統籌安排使用。
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實際採購價格高於實際銷售價格的,其超出部分由醫療衛生機構自行承擔。
(二)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在次月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上月的醫保費用,對醫保藥品支付額大、資金周轉困難、分級管理和協定評價情況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上一年度2個月平均額度以內的醫療費用作為周轉金,其中較上一年度醫保基金支付增長率在5%以下的(含),給予2個月平均額度醫療費用的醫保預付款;增長率在5%以上的,給予1個月平均額度醫療費用的醫保預付款。醫保基金支付的預付款作暫付款處理。各級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
(三)規範藥品使用管理
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落實責任,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達到規定的使用比例,推進“陽光用藥工程”,堅持合理用藥,嚴格控制抗菌藥物和營養類、輔助用藥的使用,重點監控輔助用藥和超常使用的藥品。繼續推行處方負面清單管理和處方點評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藥綜合評價體系,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晰清單制度,強化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四)規範藥品的配送和藥款結算
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藥品可由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託有配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到指定醫療機構。對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提高採購、配送集中度,統籌做好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供應配送管理工作,鼓勵探索縣鄉村一體化配送。確保30日之內支付貨款,降低企業成本和藥品生產流通成本。
(五)如實反映採購數據
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及時上報相關藥品價格及採購數據。並將實際發生的交易相關信息數據如實在省藥械採購平台上反映。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分工
各縣(市、區)政府對創新藥品集中採購機制工作任務的落實負總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藥品集中採購各方的行為監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實際採購價格差額部分的統籌管理;人力社保部門要嚴格執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積極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和醫務人員薪酬制度的改革。各地各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按時完成醫療機構採購賬號清理、資金結算、系統對接和醫保資金預付等工作,配合省里穩步推進藥品採購“三流合一”新平台建設工作。
(二)加強藥品採購監管
各級政府辦醫療機構所使用的藥品,必須通過省藥械採購平台進行網上集中採購,禁止網下採購和目錄外採購,禁止網下利益輸送。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自願參加網上集中採購。各級政府辦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重點監控高價位藥品。加快建立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之間公開、平等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建立激勵與約束並重的支付機制。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機構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的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要加強對價格談判的全過程監督,防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等行為,嚴厲打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劣藥品、商業賄賂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確保人民民眾用藥安全。
(三)加強廉政風險防範
強化對藥品採購機構、採購主體及價格談判人員的監管,完善相關制度,健全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廉潔從業教育,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廉潔意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實行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制度。
本方案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區)請於3月1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上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於2017年3月底前啟動價格談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