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山市環境保護局
- 類別:國家機關
- 地點:台山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法規與宣教股等五個
- 主管:環保工作
工作職能,內設機構,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江門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協調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信息、督查督辦、安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法規與宣教股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新聞審核工作;負責企業環境保護信用管理工作。
(三)總量與污染控制股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計畫;組織實施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監督管理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恐怖攻擊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環評管理與環境規劃股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對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任務,承擔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承擔環保模範城市複查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承擔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與及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股
負責核事故預防和核應急日常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核應急預案及核電廠場外應急計畫;組織審查本市核應急單位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方案並監督檢查落實;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組織本市核事故應急演習和應急工作人員培訓;負責公眾核輻射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市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許可權內涉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初審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轉移的初審和備案工作;承擔許可權核心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日常監管工作;協助國家、省、江門市對民用核設施等輻射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