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表達性原理

可表達性原理是言語行為理論巾的重要原理。它可以概述為:“任何可以意謂的東西都可以說出來。”其形式化的表述是:對於任一意思X和任一說話者S,在任何時候,如果S要意謂(意圖傳達、願意以一段話語來進行交流,等等)X,那么就可能有某個表達式E,使得E是X的一個準確的表達式或公式。

用符號來表達就是:(S)(X)(S意謂x一(E)(E是X的一個準確的表達式))這一原理是就整個社會語言及其發展而言的,而不是就某個個體的一時表達而言的。同時,它也不預設對所表達的話語的必然可理解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