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利潤法是指在可比情況下,按非受控納稅人(可比方)與其他非受控納稅人從事同樣經營活動所得的利潤率(利潤水平指標)來推算受控納稅人(被檢方)在關聯交易中應使用的轉讓價格。如果被檢方的利潤水平指標與那些非受控納稅人的經營利潤指標相一致,那么被檢方的利潤數額將被確認為是公平交易的結果;但如果被檢方的利潤水平指標與可比方的經營利潤指標不一致,有關稅務當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經營利潤指標對被檢方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可比利潤法基於以下假定:從長期來看,相同情況下的納稅人應當取得相同的利潤。可比利潤法既可以用於無形資產的轉讓,也可以用於有形貨物的銷售。這種方法是美國倡議的,除了美國外,只有紐西蘭、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採用。中國稅法也允許採用可比利潤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比利潤法
- 定義:在可比情況下,按非受控納稅人(可比方)與其他非受控納稅人從事同樣經營活動所得的利潤率(利潤水平指標)來推算受控納稅人(被檢方)在關聯交易中應使用的轉讓價格
- 類型:經濟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