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指標

可持續發展指標是評價環境、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狀況、壓力及政策回響等全過程的指標。其指標體系是可持續發展指標所組成的綜合體。按基本功能可分為三類:狀態指標,用於衡量環境質量或環境狀態;壓力指標,用於衡量對環境造成的壓力;回響指標,用於衡量環境政策的實施狀況。主要用於說明自然和環境的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和人類採取的對策等。

可持續發展是要求自然、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發展理論和戰略。傳統的觀點把經濟成長等同於社會發展。這種觀點導致在經濟成長過程中出現環境污染、人口膨脹、貧富分化、社會動盪。1987年,國際環境與發展委員會首次在檔案中使用了可持續發展概念,並將其定義為“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我們這代人的需要”。1992年6月,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21世紀議程》等檔案,標誌著中國政府對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確認和對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參與。隨後,中國政府編制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一·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第一次把可持續發展戰略寫進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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