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總收入

可分配總收入簡稱“總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前,一定時期 (通常為一年) 內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可直接用於分配的全部收入。由農業總產值的一部分和其他收入構成。農業總產值中扣除當年不能取得收入的在產物 (培育中的苗木等) 的價值和尚未出售的商品性產品的價值後所形成的收入,構成可分配總收入的一部分。

主要有: 當年收穫到手的糧食、棉花、油料等農業收入、林業收入、漁業收入、牧業收入、副業收入。其他收入包括: 運輸收入,社員參加其他單位勞動獲得的勞務收入、存款利息,出租生產用具或其他設備取得的租金,等等。可分配總收入不包括固定財產變價收入、貸款收入、預購定金、國家投資、社員投資等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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