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行為

受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一個人只要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求,並且實施了利用職權或者職業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受賄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賄行為
  • 外文名: act of accepting bribes
  • 受賄行為: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等
  • 相關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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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行為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索賄不是獨立罪名。
4、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5、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與他人謀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賄場合,無須此要件,至於為他人牟利是否實際牟到不影響定罪。此外要注意兩種以受賄罪論處的情況,一是經濟往來中,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第二種情況,斡旋受賄罪。此種情況下要求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點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紀委里代職,其給火車站站長批個條子要車皮,這時候,他的地位和影響促使車站受其意圖行使職權,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構成此罪。

定罪

關於定罪問題,主要注意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後區別,二者主體不同,身份不同,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非公務員,這種區別數以於貪污和職務侵占的區別,再一個就是要注意和貪污罪的區別,受賄罪是利用職權收受其它人的賄賂,而貪污是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共利益。
我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同時,我國《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進行了明確規定:在該條第一款中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並在該條第2款中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只要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求,並且實施了利用職權或者職業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受賄罪

案例

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後,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該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後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後先後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幣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7名行賄者為兩名中山大學教授(另案處理)、一名張實的舊同事曾某兵(另案處理),四家科技類公司。中山大學教授羅笑南及3名企業高管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另案處理。而張實舊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證人證言證實,張實曾兩次以借錢的名義讓曾某兵共打款20萬元用於買房。
起訴書還認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張實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羅旭光的4萬元賄賂,其後在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企業以及享受相關稅收獎勵政策過程中提供幫助。
庭審中提及,廣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唐湘南在賄送張實現金5萬元後,方欣科技公司獲得廣州市科信局和財政局共同提供的550萬元資金資助。
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於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
雲南"百房"院長涉嫌賣官 科主任價碼為30至40萬
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今年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工作情況。數據顯示,今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7556件9636人。其中,最高檢點名通報了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原院長王天朝受賄案的具體情況,指出,2005年至2014年,王天朝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醫院基礎工程建設、醫療設備採購、醫生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現金人民幣35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8000餘萬元的房產100套、停車位100個。
去年9月被查
在升職公示期間被舉報
王天朝,在職博士,1957年9月生,18歲就參加工作。在近40年的工作生涯中,王天朝絕大部分時間都在醫藥系統工作。他從普通醫生做起,後歷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辦公室副主任,省衛生人員培訓中心主任,龍雲醫藥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省衛生廳科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等職。
2014年9月11日,王天朝迎來自己仕途終結的“噩耗”。當天,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訊息稱:“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王天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據醫院工作人員介紹,訊息發布前一天(9月10日)還曾看到王天朝到醫院上班,有員工看到王天朝於11時左右進入其辦公室,但很快就離開了,之後便沒再回來。
頗有戲劇性的是,當時的王天朝正坐等升遷。在其落馬前的一個多月,即2014年7月29日,雲南省委組織部曾發布省管幹部任前公示,王天朝被擬任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當時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的員工普遍都認為,57歲的王天朝將再升一步,從副廳升為正廳級官員。但是這份任前公示在8月4日截止後,便再無下文。
雲南省委組織部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王天朝在公示前並未發現存在問題,而是在任前公示期間被人舉報後發現有問題的。雲南省紀委在掌握一定線索和相關證據後,向省委組織部提出此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不再適合提拔任用。
任院長近十年
不僅收受房產還涉及賣官
根據最高檢通報,王天朝的問題出在他擔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期間。
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的前身是雲南省立昆華醫院,創建於1939年。是雲南省最早的中國人自辦醫院,當地人一直沿用舊習,稱其為昆華醫院。2004年,47歲的王天朝開始執掌這家醫院的院長一職,長達十年。
一名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科室主任表示,王天朝受賄高峰期可能出現在新住院綜合樓和安寧分院建設期間,“這兩個工程體量巨大”。公開資料顯示,新住院綜合樓已於2011年7月竣工並投入使用,目前是雲南最大的住院大樓。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安寧分院又名“新昆華醫院”,位於昆明市下轄的安寧市太平新區,於2010年開工,預計2015年年底完工。另一名醫院內部人士表示,王天朝收受的100套房產不排除有一部分位於安寧市太平新區的昆華苑小區內,“這裡是醫院職工的集資房。”
微信公號“醫學界雜誌”此前披露,王天朝落馬涉及經濟問題,一是買官賣官,“據傳一個科主任的價碼為30萬~40萬”,二是大型設備採購、基建及藥房等方面的腐敗,據傳王天朝是醫院內部藥店的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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