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承運人豁免

受控承運人豁免屬於反壟斷豁免對象分類中的行為豁免,是對市場行為主體的部分行為予以豁免,具體而言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受控承運人在受控承運人制度下的義務,但是受控承運人的身份並不改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控承運人豁免 
  • 外文名:Controlled carrier exemption
  • 類型:法學術語
具有實質意義的受控承運人豁免制度在美國航運法中主要體現為受控承運人運價限制例外條款和FMC豁免權條款。具體而言:
1、條約或協定豁免
美國1998年航運改革法(以下簡稱OSRA1998)在受控承運人運價限制例外條款中規定了兩項例外,但有實際意義的只是其中第一項,即能夠得到美國通過簽署條約給予其船舶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國家受控承運人可以適用第9條(f)款的例外規定。
2、FMC豁免授
FMC根據OSRA1998第16條的授權取得發布命令或規則對OSRA1998下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或特定活動免除其履行本法要求的任何義務的權利。只要FMC發現,豁免不會在實質上削弱競爭或有損商業活動,FMC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或自己的意願發布豁免命令或規則,並且在發布之前給予有關當事人、美國政府各部和各機構聽證的權利。這條規定包括對受控承運人運價限制義務的豁免。正確認識FMC對受控承運人的豁免需注意兩個問題:
其一,FMC豁免的不是受控承運人的身份,而是免除受控承運人履行OSTA1998所要求的有關運價限制的義務。豁免從一般意義上等同於“免除”,通常是對主體義務或責任的去除,因此豁免一詞與以權利義務為核心要素的法律制度有著天然密切的聯繫,豁免不等同於無義務或無責任,相反它是以承認原義務或責任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是出於各種目的,對原本統一適用的原則性的法律做出靈活性的例外規定。中美雙方在新的雙邊海運協定談判過程中,中方向美方提出的要價就是美方應將中國國有航運公司從其受控承運人名單上豁免(取消),
《中美海運協定》簽訂後,美國並沒有將我國國有航運公司從“受控承運人”名單上刪除,而僅僅是豁免了這些公司在OSRA1998第9條下的義務,由此可見,我國政府與國有航運公司在受控承運人及豁免問題的理解上與美國政府及海事主管機構還是有著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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