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庇護權,又稱“居留權”、“政治避難權”。是指一國公民(或國民)被當局通輯或受迫害而來另一國避難,請求準許其入境和居留,要求給予保護的權利。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犯。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繫,但它的內容比不引渡更廣,它甚至允許避難者在其境內安居。國家在行使庇護權上鮮明地表現出自己的階級實質及其方針政策。庇護的概念產生於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
1793年法國憲法首次規定,法國給予為了爭取自由而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根據我國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行使受庇護權而未加入我國國籍的人,通常享有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均以外國僑民對待。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按其個人地位的不同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