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郵主義,又稱“受信主義”。是指在訂立國際經濟貿易契約中,受要約人在以書信和電報作出承諾時,只有當該信報送達要約人的營業所或慣常居所等支配範圍時,承諾才生效的一種制度。按照這一制度,承諾人(發信人)和要約人(受信人)對於信報傳遞中的風險負擔,以信報到達受信人的時間為限,在送達受信人之前的時間裡,風險負擔歸發信人,自送達受信人之時起,風險負擔歸於受信人,如果受信人不及時拆閱信報,或者把信報遺失,承諾也自送達之時起生效。採用該制度的主要是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
受庇護權,又稱“居留權”、“政治避難權”。是指一國公民(或國民)被當局通輯或受迫害而來另一國避難,請求準許其入境和居留,要求給予保護的權利。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犯。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繫,但它的內容比不引渡更廣,它甚至允許避難者在其境內安居。國家在行使庇護權上鮮明地表現出自己的階級實質及其方針政策。庇護的概念產生於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1793年法國憲法首次規定,法國給予為了爭取自由而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根據我國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行使受庇護權而未加入我國國籍的人,通常享有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均以外國僑民對待。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按其個人地位的不同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