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計量》是2003年10月中國計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凱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取水計量
- 作者:王凱志 編
- 出版社:中國計量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年10月
- 頁數:341 頁
- 定價:27 元
- ISBN:9787502617202
《取水計量》是2003年10月中國計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凱志。
《取水計量數據質量控制技術規範》是市場監管總局批准發布的技術規範。發展歷史 2025年2月,《取水計量數據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發布。內容解讀 《取水計量數據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規範了異常數據存儲管理,形成了數據質量控制鏈條,將有效降低異常數據、提高數據質量,為各級水資源管理取水計量數據質量管控等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取水計量技術導則》(GB/T 28714-2023)是在《取水計量技術導則》(GB/T 28714-2012 )(以下簡稱“原《導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導則》實施以來,水資源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當前,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剛性約束,黨中央對水資源管理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進一步...
《取水計量》是2003年10月中國計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凱志。內容簡介 《取水計量》重點介紹了計量基礎知識、河渠道水流量計量方法、常用管道水流量計量技術及儀表結構原理、檢定、維護等,並收錄了與水計量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加強水計量監督管理,保證水計量數據準確,維護正常經濟秩序有著重要價值。《取水計量...
《取水計量技術導則》是2024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編制進程 2023年9月7日,《取水計量技術導則》發布。2024年4月1日,《取水計量技術導則》實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河海大學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動化研究所 。主...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用水計量監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供水、排水計量(以下簡稱用水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第二十九條 驗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相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重點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取水計量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退水情況等內容,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要求申請取水的單位...
2.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相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重點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取水計量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退水情況等內容,出具驗收意見(詳見附屬檔案3)。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要求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
(三)取水計量設施的要求;(四)水利水電工程水量調度和生態流量的要求;(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七)其他注意事項。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取水計量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一)未安裝計量設施的;(二)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三)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取水數據的。第三十條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定期抄錄、核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取水單位...
第十八條 取水申請經批准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申請批准檔案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本辦法施行前,未經批准並正在使用的農業灌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應當逐步納入取水計量管理。取用地下水的,應當按照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確定的井位、取水層位開鑿取水井。鑿井施工單位不得...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取水計量設施和節水設施,應當與工程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運行情況等相關驗收申請材料。驗收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取水審批機關自收到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安裝和計量認證情況;(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鑿井施工記錄、成井抽水試驗...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後,向審批機關提出驗收申請。第六條 申請驗收的取水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許可批准檔案和設計要求建成,且能夠滿足取水需要;(二)取水計量設施已經按要求安裝並正常運行;(三)取水工程的檔案資料真實、齊全;(四)退水、節水工程及...
《水量計量設備基本技術條件》於2021年10月26日水利部批准發布,2022年1月26日起實施。標準簡介 《水量計量設備基本技術條件》(SL/T 426—2021)是在《水資源監控設備基本技術條件》(SL 426—2008)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共6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取用水計量監測設備、技術要求和試驗要求等。標準適用於水資源管理中...
(三)在取水口是否安裝合格的計量設施;(四)節水挖潛措施是否可行。第十九條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同行業平均水平的工程項目,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再批准新增取水量。對不符合第十八條(一)、(二)、(三)項要求的,審批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改正,否則不予批准取水許可申請。第...
第十五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取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工程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後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發給取水許可證。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第三章 取...
近年來,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切實強化取用水監管,工作得到不斷加強。但隨著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及監督檢查不斷深入,發現一些地方未經批准擅自取水、超許可水量取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取水計量不合規、拒繳欠繳水...
第十八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水量達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取水計量設施的維護,定期開展計量器具檢定...
一是規定了地下水調查評價、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地下水儲備三項基礎性制度;二是規定了建立地下水“雙控”、地下水取水計量、地下水資源稅費徵收等制度,明確了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條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設不利影響、禁止開採難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推動節約、保護地下水;三是明確規定劃定地下水超採區、...
三要實行嚴格的取用水管理。各行政區要按照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實行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任何地方和任何單位都要嚴格執行,不得突破。要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加強取水計量監管。對超過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的,一律不再審批新增取水。四要繼續推進水權制度建設。在搞好初始水權分配的基礎...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對開採礦產資源用水,不得按礦產品開採量計征水資源費。第十條 所有取水單位和個人均應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因取水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經批准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經計量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其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報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管理系統,對納入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的用水戶安裝取水監控設施。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安裝取水...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用水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用水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情況、取水計量情況、用水統計台賬建立情況、“一數一源”工作落實等其他數據質量情況。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將定期通報。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用水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第五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國家...
《水利部關於印發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是水利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5月09日。檔案全文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深入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監測計量現狀,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問題,規範取用水行為,我部決定自2020年...
取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在3日內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維修期間需繼續取水的,應當依照水泵額定流量和不間斷運行時間計算其取水量。對拒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取水數據的,按照取水設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取水量...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自備水源戶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符合國家計量標準,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
第三十四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已安裝但不能正常運行的,在安裝或修復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算。第三十五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