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取水許可規範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省取水許可規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著力加強取用水管理,規範取水申請、審批、發證和事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3年7月28日,湖南省水利廳發布《湖南省取水許可規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取水許可規範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湖南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著力加強取用水管理,規範取水申請、審批、發證和事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取水許可規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3年8月3日前,就《湖南省取水許可規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按修改意見表格式,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水利廳    
2023年7月28日

內容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著力加強取用水管理,規範取水申請、審批、發證和事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規範取水許可管理範圍
1.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2.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為每戶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二、嚴格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嚴禁越權審批。
(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
1.日取地表水8萬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項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5千立方米以上的項目取水。
3.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取水。
4.設計灌溉面積30萬畝以上的灌區灌溉取水。
5.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火力發電企業取水。
6.在市級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或者跨市級行政區域項目取水。
(二)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
1.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火力發電企業取水。
2.設計灌溉面積1萬畝以上不足30萬畝的灌區灌溉取水。
3.市級及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漂流項目用水、礦井項目和地下工程建設項目疏乾排水。
4.在縣級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或者跨縣級行政區域項目取水。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
1.日取地表水不足8萬立方米的項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不足5千立方米的項目取水。
3.總裝機容量不足2.5萬千瓦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
4.設計灌溉面積不足1萬畝的灌區灌溉取水。
5.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漂流項目用水、礦井項目和地下工程建設項目疏乾排水。
(四)其他
1.長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批許可權按水利部授權檔案執行。
2.明確下放審批許可權的按照下放後的審批許可權執行。委託下放的按照委託審批許可權執行,並報委託機關備案。
3.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4.生物質能企業取水審批許可權參照火力發電企業執行。
三、嚴格取水許可申請和受理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取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取水許可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2.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實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取水許可承諾書;
3.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4.有利害關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5.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6.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檔案。
(二)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或者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嚴格水資源論證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1.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2.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見附屬檔案1)。
取水量較少的建設項目主要是指: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蓄水工程;裝機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年取地表水100萬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萬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業自備水源工程(高耗水高污染行業一般是指鋼鐵、煤炭、火力發電、石化、化工、紡織、造紙、食品等行業);設計灌溉面積1萬畝以下的灌區工程等。
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主要是指:現狀無敏感生態問題、取水和退水對生態影響輕微且對第三者取用水影響輕微。
(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
1.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等特殊功能區內全部或部分項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資源的推行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原則上五年開展一次,若五年內區域規劃或建設內容未發生重大調整,可向原審查同意機關申請延續區域評估報告有效期。近五年內已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的,在滿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進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
2.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一般由區域管理機構自行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制,並在報告編制完成後根據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等特殊功能區審批許可權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對已經實施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施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但區域內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取水,高耗水、高污染行業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除外。
4.對實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申請人可按照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辦理流程,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取水許可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2)和其他取水許可申請檔案,申請辦理取水許可審批。
五、嚴格取水許可審查和決定
1.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的審查(核)機關原則上與審批其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一致。
2.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實行備案承諾制,不再組織技術審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核。
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依據國家發布的有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客觀、公正、合理組織報告書審查工作,提出技術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專家組人數為單數且不少於5名,由同級及以上專家庫選取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專家組人數的二分之一。
5.節水評價未通過審查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不予通過技術審查。
6.審定後的論證報告書及技術審查意見(或論證報告表)是審批取水申請的重要依據。論證報告書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審批機關不得批准取水申請。
7.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含技術審查、聽證和徵求意見時間)。
8.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係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8. 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或區域水權核定,並且符合節水評價技術要求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9.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10.實際用水總量達到或接近流域或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的地區,嚴禁或限制新增審批取水,其中地下水取用水總量達到或接近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或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嚴禁或限制新增審批地下取水。
11.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准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2)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3)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4)計量設施的要求;
(5)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6)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7)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8)其他注意事項。
12.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13.取水申請批准後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准的,取水申請批准檔案自行失效。建設項目中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點以及取水用途等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
六、規範取水許可證發放
取水許可驗收發證以及延續、變更後核發新證,註銷、吊銷取水許可證應通過取水許可電子證照系統進行取水許可電子證照數據的錄入、審核、更新和維護,確保證照信息與審批業務信息一致。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註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一)規範取水許可驗收發證
1.取水工程或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取水許可證申領表》並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驗收資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2.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相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重點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取水計量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退水情況等內容,出具驗收意見(詳見附屬檔案3)。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要求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3.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並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4.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取水水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發生改變(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以及取水量增加至超過取水申請批覆水量的情形,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二)規範取水許可延續發證
1.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取水的,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許可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取水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提交原取水申請批准檔案、延續取水申請書等材料。
2.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准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科學核定許可水量。
3.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准延續。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規範取水許可變更
1.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檔案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准檔案,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
(四)規範取水許可註銷
1.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註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2.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取水許可證。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5.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取水人不再取水的,申請人可以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交取水許可證註銷申請書申請註銷取水許可證。
七、規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
(一)規範計畫用水管理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批准的取水許可量為主要依據,統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年度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取用水戶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按照綜合平衡、統籌協調、留有餘地的原則,核定下達取用水單位用水計畫。
2.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由年計畫用水量、月計畫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構成。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應明確取水戶年度用水總量、取水水源類型及用途等內容。月計畫用水量由用水單位根據核定下達的年計畫用水量自行確定,並報管理機關備案。
3.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書面下達許可權範圍內用水單位的本年度用水計畫;新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20日內下達。
4.用水單位調整年計畫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管理機關提出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並提交計畫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用水單位不調整年計畫用水總量,僅調整月計畫用水量的,應當重新報管理機關備案。
(二)規範取水計量管理
1.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對取水量進行計量,並根據《取水計量導則》(GB/T28714)等要求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使用,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2.大中型灌區渠首、取用地表水年許可水量30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田灌溉取水戶或者取用地下水年許可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戶,應當建設線上計量設施,並將數據接入省級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3.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建立完善的取水計量管理制度,規範取水計量的崗位職責、工作程式、人員管理、計量器具管理、運行維護、數據記錄等具體內容,建立取水計量器具檔案和台賬,做好監測計量設施的運行維護、計量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三)規範用水統計調查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名錄庫的上報、審核和日常維護。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要求,組織做好轄區內各類用水統計調查表填報工作,並對其管理的用水單位或個人填報的用水統計調查表進行審核。
3.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用水統計,按時上報區域綜合年報表。
4.取水單位(或個人)要規範設定用水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通過用水統計調查直報管理系統按時報送基層定報表或基層年報表,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規範水資源費徵收
1.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水計畫取水。除水力發電企業、城市供水企業外的持證人取水超過核定的年度取水計畫或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2.水資源費徵收按照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分級徵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執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應當由本級徵收的水資源費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市州、縣市區徵收的水資源費10%上繳省統籌使用。
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向持證人送達《湖南省水資源費繳費通知書》或《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持證人應當按照通知書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規定的期限和繳款數額到指定銀行繳納水資源費。
4.取水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費通知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五)規範取水口標識標牌管理
1.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取水口附近明顯位置安裝取水口標識牌並統一管理。
2.標識牌需註明取水工程名稱、取水權人、取水許可證號、取水水源類型、取水用途、年許可水量、監督管理單位及監督投訴電話和二維碼等內容。
(六)規範取水許可檔案管理
取水單位或個人、取水監督管理單位均應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立規範的台賬資料,主要包括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和取水日常管理台賬檔案。
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台賬包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專家審查意見(或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取水許可申請書及批准檔案、取水許可證申領表、取水許可工程(設施)驗收意見、延續取水申請書、取水許可證核發檔案、取水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等。
取水日常管理台賬主要包括取水總結及用水計畫申請檔案、用水計畫下達檔案、取用水統計台賬、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憑證、計量設施安裝憑證、計量設施檢定或校準報告、計量設施更換和維修記錄、日常監管記錄等。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管理的取用水戶全部建立取水許可電子檔案,運用取用水管理政務服務平台加強檔案管理,對委託監管的取用水檔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相關檔案資料銜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