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日落複審

根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與各國反傾銷實踐,對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反傾銷必須進行行政複審,“日落複審”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審查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傾銷日落複審
  • 參考:《烏拉圭回合協定法》
  • 時間:1994年
  • 類別:法律
所謂“日落複審”,就是在徵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複審,又稱期滿複審。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徵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複審的最近一次行政複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日落複審”將決定反傾銷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因此,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複審”,是企業和產品重新回到國外市場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傾銷裁定的轉折關鍵。
現在,WTO成員國一般都建立了反傾銷行政複審制度,歐盟早在1994年就在反傾銷法案中制定了“日落複審”條款,美國在《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中明確了日落複審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強制性反傾銷期滿複審制度。對於已經受到反傾銷措施的我國企業來說,高度重視和積極參與“日落複審”更加顯得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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