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研究

《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研究》是2008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宏。

內容簡介,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定》達成以前,國際反傾銷法並沒有對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設定任何期限,是否終止、何時終止反傾銷措施成為各成員方自由裁量的範疇,這就使得反傾銷措施被無限延長,從而對於國際貿易造成了不利影響。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達成協定同意引入日落複審條款。日落複審的裁定直接關係到反傾銷稅徵收的最終期限,也在客觀上決定了反傾銷措施的強度和效果。但日落複審規則仍不完備,仍然可以成為延續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的重要手段,這使得日落規則成為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限制了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另一方面作為一種自由貿易體制中的緩衝,為遭受歧視性價格衝擊的成員方國內市場提供了臨時性的保護。 論文首先對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脈絡作了疏理,並對相關概念進行了辨析,在此基礎上探討了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的價值並將其與其它反傾銷行政複審制度加以比較分析。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是反傾銷行政複審制度的一種,區別於行政複議制度、反傾銷行政調查制度以及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也不同於反傾銷其它行政複審制度。 論文接著分析了反傾銷日落複審的實體性規則,對反傾銷日落複審的主體、範圍和裁定作了闡釋。反傾銷日落複審的主體可以分為基本主體和其它主體,基本主體是指具體負責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的主管機關,而其它主體在日落複審中則是起到了協調配合的作用。反傾銷日落複審的範圍包含反傾銷稅令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令的發布必須建立在以前裁決的基礎上,一般是根據終裁決定作出。價格承諾是指進口成員方主管機構在經過調查並作出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均存在的肯定性初裁後,被指控傾銷產品的生產者和出口商協商達成的一種協定。從1994 《反傾銷協定》第8條有關價格承諾的規定來看,價格承諾顯然不同於徵收反傾銷稅,兩者在性質、效力、範圍等方面存在差異。同時,根據該協定第11.3條的規定,日落複審的內容同樣適用於價格承諾,價格承諾協定通常應在期滿5年後終止。 日落複審中的“可能性裁定”與原始調查中的裁定並不相同。裁定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即“可能性裁定”是日落複審裁定的重要標準,也是確定傾銷或損害繼續或重現的依據。“可能性裁定”是一個預期裁定,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對假設終止反傾銷稅後傾銷或損害是否會再度發生作出預測,並根據預測作出裁定。原始反傾銷調查中,主管機關需要根據已取得的證據材料證明傾銷造成了損害的事實,才能確定傾銷成立。而在日落複審中,只要證明了撤銷反傾銷措施後存在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就可以決定繼續採取反傾銷措施。“可能性裁定”可以分為“傾銷可能性裁定”和“損害可能性裁定”兩種。日落複審“可能性裁定”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且各成員方的做法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中還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定,當利害關係人棄權或不合作,或者出口商有規避行為時,主管機關可以依據特殊規則作出裁定。 反傾銷日落複審的程式規則相當重要。反傾銷日落複審的程式主要包括啟動、申請、信息收集、調查、期限以及證據規則。 1994《反傾銷協定》第11.3條關於反傾銷日落複審啟動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各成員方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相較歐美及我國的規定,美國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的啟動方式最為特殊,不僅區別於其它各成員方,而且也不同於美國的其它行政複審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的啟動方式顯然與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不同。 反傾銷日落複審申請人的範圍與其它反傾銷行政複審制度的申請人範圍並不一致。在WTO反傾銷日落複審的申請規則上,有權提起日落複審申請的主體是“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但是什麼是“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各成員方理解各異。比較歐美對申請的時間和中請書內容的規定,可以看出,反傾銷日落複審申請人——“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其範圍應與反傾銷原始調查的範圍嚴格一致。 儘管在反傾銷調查中,大部分收集的信息都可以作為證據的來源,但是反傾銷法中的“信息”與“證據”並不能完全等同,並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為證據,應當與證據相區分。在反傾銷日落複審的調查規則上,將反傾銷日落複審的調查方式與反傾銷原始調查的調查方式相對比,發現反傾銷日落複審的調查方式與反傾銷原始調查的調查方式是一致的。 在期限規則上,反傾銷稅的徵收在屆滿5年後即應當自動終止。然而在日落複審中,這一期限又存在著例外情形,5年的期限有可能被延長。實際上,日落複審中規定的5年反傾銷稅徵收期限並非是實質意義上的反傾銷稅徵收最終期限。由於缺乏統一的日落複審程式中的具體執行期限的規定,歐美中的具體做法表明:何時取消徵收最終反傾銷稅屬於各成員方自由裁量的範疇。 反傾銷日落複審和反傾銷調查對證據規則應有同樣的要求,在利害關係人申請調查時,都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證據”。在日落複審中運用的證據標準一般要比原始調查中規定的低,日落複審只需證明一種可能性就可以了,它的裁定是預測性的,只要有證據支持一種合理判斷就能夠作出裁定。另外,主管機關自行發起的調查和利害關係人申請發起的調查在證據上的要求並不一致。在自行發起的調查情況下,要求主管機關提供正當的、充分的證據,而在利害關係人申請發起的調查中只要求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的證據但並不要求其證明其證據的正當性。複審與原始調查是兩個不同的程式,不能簡單地將適用於原始調查的規則挪用於複審。此外,在日落複審之中,無論是主管機關、申請人還是利害關係人都負有一定的提供證據的證明責任。在特殊情形下,主管機關可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規則作出裁決,這一規則下的證據有特殊的規定。 論文最後對我國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分析並指出目前我國反傾銷日落複審制度和現行規則存在著缺陷,針對這些問題在立法和實踐兩個方面給出了立法建議和具體對策。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王宏著
導師
陳立虎指導
學科專業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蘇州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世界貿易組織 反傾銷法 複審 立法
館藏號
D996.1
館藏目錄
2010\D9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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