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責任

原因責任是指行為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侵害結果即應依法承擔的侵權責任。結果責任原則源自古代的同態復仇慣例,是早期侵權法上的基本原則,18世紀以後,為資產階級民法所廢棄,而代之以過錯責任原則。

結果責任不同於現代侵權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前者是文明不發達社會中社會關係的主要法律反映,體現了漠視行為人主觀過錯的法律責任觀念;後者則是近現代社會的產物,是對過錯責任制度的例外或補充。又稱“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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