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責任,又稱“原因責任”。是指行為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侵害結果即應依法承擔的侵權責任。結果責任原則源自古代的同態復仇慣例,是早期侵權法上的基本原則,18世紀以後,為資產階級民法所廢棄,而代之以過錯責任原則。結果責任不同於現代侵權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前者是文明不發達社會中社會關係的主要法律反映,體現了漠視行為人主觀過錯的法律責任觀念;後者則是近現代社會的產物,是對過錯責任制度的例外或補充。
結果責任有別於過錯責任,過錯是一種積極的觀念,它告訴我們歸責的必要條件。嚴格責任是一種消極的觀念,它告訴我們責任可以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存在,並通過法律承認的免責事由而免除其責任,因而,何種情形可以成為免責事由就成為嚴格責任原則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