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清單

危險貨物清單是船舶載運的全部危險貨物的明細表。該表應標明危險貨物名稱、提單號、標誌、件數、重量、性質、類別及裝艙位置等,作為裝卸貨及向港口主管機關申報作為監督檢査的依據。為確保港口、碼頭和船舶的安全,船舶裝載、起卸危險貨物時,應向港口當局申報,填具危險物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貨物清單
  • 詞性:名詞
  • 針對物品:危險物品
  • 釋義:列出所載運全部危險貨物的明細表
為了確保船舶、貨物、港口及裝卸、運輸的安全,包括我國港口在內的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港口都專門作出規定,凡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都必須另行單獨編制危險貨物的清單。
凡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線等性質,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含有潛在危險,可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因而必須採取特別防護措施的貨物,均屬於危險貨物。對於這類危險貨物,在出口運輸時,必須列入裝貨清單,並在備註欄中特別註明。除此以外,託運入還必須將其列入危險貨物清單,註明貨名、編號、數量、容器、標誌、危險品的等級以及其它提醒注意的事項。裝運時,應遵守港口當局的規定,申請有關部門監督裝卸。裝貨完畢後向船方提供一份“危險品安全裝載證明書”。船公司根據該單據來決定堆放的位置、確定艙位的配載計畫。必須注意,在危險貨物的運輸過程中應始終保持明確的標識。
按照一般港口的規定,凡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時,船方應向有關部門(我國海事局)申請派員監督裝卸。在裝貨港裝船完畢後由監裝部門簽發給船方一份“危險貨物安全裝載書”(Dangerous Cargo Safe Stowage Certificate),這也是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時必備的單證之一。
另外,有些港口對裝、卸危險貨物的地點、泊位,甚至每一航次載運的數量,以及對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誌等都有所規定。因此,船公司和貨主對各國有關裝卸危險貨物的規定都應事先有所了解,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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