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頒布和2003年全國範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以來,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及安全處置問題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重視。通過實際調查,發現在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和處置的各個環節中,收集、運輸環節最易出現意外事故,對環境和人身安全威脅最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
- 出自規劃: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
- 出自年份:2004年
- 稿件類型:徵求意見稿
內容簡介,結構設計,
內容簡介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1. 編制背景
目前,我國除了交通部門已經出台的關於危險貨物包裝、運輸的一套法規以外,還沒有專門對於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只是在國家大法和管理規定層面給出了巨觀的發展方向及基本框架。但危險貨物和危險廢物的定義本身就有差別,況且這些規定只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出發,對於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環節的污染控制沒有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等活動只能依據交通部門對危險貨物的已有要求參照執行。具體操作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紕漏,難免會出現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情況不符的現象。《規劃》頒布以後,我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陸續建設,特別是危險廢物綜合處置廠服務範圍通常是一個省,收集、運輸、中轉暫存將成為不可迴避的問題。
另外,我國已經簽署的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也有嚴格的要求。例如,1989年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旨在控制和管理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其中對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貯存、鉛的回收、環境控制、安全和防護都作了相應的要求。2001年簽署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以淘汰和消減公約所列出的各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目的,所列出的首批污染物都屬於危險廢物。相關締約國和我國公約履行辦公室制定了總體規劃,對於多氯聯苯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將執行特殊要求。因此,承擔公約所賦予的責任,履行應盡的義務是未來中國在該領域工作方面的必然選擇。
為了規範收集、運輸、中轉暫存的行為,減少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與運輸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率和將產生的對人體和環境的潛在影響,推進中國履約進程,我們針對危險廢物這種特殊的廢物類型,結合國內現有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外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方面的最新發展動向,編制完成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以便為指導我國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行為提供管理和技術依據。
2編制過程
本技術規範的編制於2005年10月初開始啟動,2007年4月中旬完成了初稿並開始全面徵求意見。2007年8月末,收回所有徵求意見,2007年10月末完成徵求意見的修改工作。
編制人員針對特殊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作了專項考察,在實踐中獲得寶貴經驗,並以將相關要求寫入本規範。
本技術規範草案完成後,在課題組內部也進行了多次交流,還召開了多次的徵求意見會,廣泛吸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對本技術規範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和完善。
3.編制目的和原則
3.1編制目的
在我國現行交通規則中,對危險貨物是否是危險廢物,還是剛生產出的產品沒有進行嚴格區分。而危險化學品也只屬於危險廢物的一個特殊的種類範疇,並不能代表所有的危險廢物。目前已經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讓我們對什麼樣的廢物是危險廢物有法可依,但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國家出巨資下大力氣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未來還將頒布一系列關於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領域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其目標不是交通部門規定中的危險貨物,更不是公安部門規定中的危險化學品,而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本技術規範的建立並不是要阻止這種危險廢物的運輸,除非危險廢物太危險以至於不能運輸。建立本技術規範的目的是要通過消除風險或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使收集、貯存、運輸工作切實可行。達到危險廢物自產生起到最終處置為止,使其對環境的影響都在我們的控制之中。
3.2編制原則
本技術規範的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交通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以及其它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要求。
(2)在廣泛調查研究國內外相關收集、貯存、運輸管理法規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
(3)體現全面性原則,切實實現,切實保證規範的實用性。
(4)與我國交通部和公安部現有的管理規定不違背,並能相互銜接,並做到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結構設計
第一部分 總則
本技術規範編制的目的、適用範圍及總體要求
第二部分 術語
對規範中涉及的技術術語進行定義
第三部分 編制依據
引用的國家標準和檔案
第四部分危險廢物的收集
本章有兩小節組成,包括對收集者的一般要求和對產生者的要求。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按照第二節的要求去做,並按照危險廢物的包裝要求進行包裝。與運輸者協商明確運輸準備工作的責任分工,配合運輸者完成危險廢物的交接。
第五部分危險廢物的包裝
第一節,規定了危險廢物包裝的一般要求,包括不同形態的廢物對容器的特殊要求,對容器與廢物相容性的要求,對密封情況的要求等。第二節,規定了國家統一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的標識,包括標識內容、圖案、尺寸、標識用於內容等。第三節,規定了包裝的分級及交通部關於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要求,並分別對危險廢物的水路、鐵路、公路運輸的包裝作了相應的規定。
第六部分危險廢物的貯存
本部分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貯存設施的設計、堆放設施的設計和建設、貯存設施標誌的確定、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貯存設施的監測、貯存設施的關閉等。
第七部分危險廢物的運輸
本部分主要提出了危險廢物運輸的有關要求,以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為依據,在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三方面做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
第八部分應急
預案本部分主要規定了應急機構的建立、應急反應程式以及應急反應整個過程運作的資金機制。
第九部分幾種特殊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與運輸
5.規範編制過程的幾點主要考慮
國家根本大法和法規的層次已較為完善,《固廢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貯存有總的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是一種權威的資格認證,已經形成了高門檻的市場準入機制,規定了哪些單位和個人有資格經營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則貫穿危險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使危險廢物的去向通過轉移聯單有效的跟蹤控制,並使記錄得以保存。但是,我國在上述法規框架下,針對收集、貯存和運輸方面還缺乏相應的標準和規範,而針對危險廢物這種特殊的物質形態只得粗獷引用交通部門的類似規定執行。而再看國外關於危險廢物的管理現狀,無論美國還是歐洲,都早已通過長期的摸索總結經驗,形成了他們較為完備的關於危險廢物收集、包裝、運輸和貯存的技術管理體系。儘管歐洲各國也和我國面臨了同樣的問題,即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與危險貨物包裝、運輸技術規範的整合問題,但畢竟具體的技術規範體系已經完備,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
5.1明確本技術規範的適用性及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根據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環節的特點,明確具體的技術規範內容。例如,運輸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水路、鐵路、公路等運輸方式。每一種運輸方式都有其優勢和劣勢,不同運輸方式所要求的包裝級別和技術規程不同。本規範旨在明確每個運輸方式的包裝方法,明確每一種包裝的具體標識。
由於待建的31座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廠以及在運行的危險廢物處置廠大部分為綜合性集中處置廠,服務區域非常大,收集、運輸和中轉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國家缺少專門的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配備和危險廢物中轉設施方面的具體規範,增加這部分內容,能夠適應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實施需求。而一般工業廢物和特殊危險廢物的特性相差甚大,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也應各有不同的規定。諸多方面都需要一個更加專業、更加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技術規範的出台。
本技術規範的出台直接針對現有危險廢物領域收集、貯存、運輸的實際需求而進行,以便為解決該領域相關問題提供技術和管理依據。
5.2要解決我國危險廢物收集過程特有的問題
目前能夠指導危險廢物收集過程中分類的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該名錄將危險廢物分為47類,600多種,種類繁多不易操作,實際操作仍沿用類似於歐洲的9種危險特性分類方法。國家目前已經執行的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使環保部門能夠掌握各區域的重點污染源情況,但由於沒有對收集者和產生者的責任作出明確界定,也沒有對收集過程中的技術細節做權威規定,無法可依,導致兩種情況出現。
一是企業運營狀況差,廢物長期貯存,無法對已造成污染的廢物採取收集行動。近年來,危險廢物生產、貯存、使用單位由於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後未對其庫存、危險廢物進行妥善處置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和人員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對當地環境和居民安全帶來嚴重的隱患。為了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技術規範提出了生產、貯存和使用危險廢物的單位關閉、停產、合併或者轉產的,應當安全轉運並處置其庫存和危險廢物,妥善清理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實施監測,檢測結果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另外,對於無明確責任人的危險廢物,其運輸費用無法落實問題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技術規範針對以上問題進行了規定。
二是小規模的產生者無證經營和違規經營情況嚴重,導致危險廢物流向複雜,流失嚴重,大部分沒有實現分類收集,沒有專用包裝物和容器。這一現象的產生其實國外早有先例,也已有解決方法。美國的管理模式可以作為借鑑,下面具體闡述:
美國和歐洲相比,我國的危險廢物管理模式更適合借鑑美國的。原因是歐洲的國家國土面積相對較小,存在很多廢物越境轉移的問題,例如只有少數的國家擁有危險廢物焚燒和填埋的設施。而美國的情況和我國比較類似,更主要的是在危險廢物收集的領域已經領先我們很多年,基本形成了一個科學可行的管理模式。我們要通過對美國收集方面技術指南以及相關法規的研究,初步建立起我國的危險廢物收集技術管理模式。
5.3危險廢物包裝與運輸要以交通部門的規定為基礎進行確定
環保部門聯合交通部門對危險廢物包裝與運輸所有技術規定進行整合已經是國外早有的經驗。由於我國交通部已經出台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90),危險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仍屬於危險貨物,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危險廢物包裝與運輸的技術規範的情況下,只能按照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危險貨物和危險廢物的定義本身有差別,而且這些規定只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出發,對於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環節的環境污染控制沒有具體的規定。具體操作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紕漏,難免會出現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情況不符的現象。為了有效控制危險廢物在包裝和運輸過程對環境的污染和人身健康的影響,環保部門應在與交通部門的已有規定不發生原則衝突的前提下,制定具體的技術規範。該規範的適用範圍明確為危險廢物,而非危險貨物。著眼點放在運輸的安全問題、環境的污染控制、操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和事故應急上面,並非是對以上四種情況作出規定,而是通過對包裝和運輸環節的技術作全面規範的規定,以最大程度降低上述三種風險。
5.4與國際上的慣例接軌,對包裝與標識進行統一規定
歐洲國家執行的標準中關於危險貨物包裝和標識與我國已有的包裝與運輸標識十分接近,也與我國《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對危險廢物的包裝和標識十分接近。鑒於我國已經簽署了幾個國際公約,為了長遠考慮,在危險廢物包裝和運輸過程中仍需本著包裝和標識統一的原則考慮借鑑國外規定。
5.5不同的運輸方式的包裝要求差別顯著,應分別給與規定
根據廢物種類,廢物的運輸方式,運輸路程長短的不同,對廢物的包裝要求也有很大差別。過度的包裝無疑會增加廢物處置的總體成本,不符合要求的包裝又會給運輸帶來更大的風險。特殊危險廢物的包裝應按特殊規定執行。比如,醫療廢物、多氯聯苯的包裝等。
汽車可以進行直接的裝卸的收集和運輸,具有便於適應情況變化的靈活性。而且初期投資和使用成本也較低,駕駛人員也好調配,是使用最多的方式。但是汽車運輸易受道路交通情況影響,受高速公路路況、路線可變性大、天氣、日夜、司機身體狀態等綜合因素的影響,並伴有汽車尾氣、噪音、振動、破壞沿線環境的問題,隨著運輸距離增大,存在著運輸效率下降的問題。 鐵路運輸可以在全國的貨櫃車站運輸危險廢物,優點是比較安全且運輸量大,遠距離、大量運輸時有明顯優勢。缺點是受到車輛運行時間的限制,且量少的危險廢物很難利用,對貨站的要求較高,轉運手續複雜,個別特殊危險廢物禁運等問題。個別國家直管大型企業都有內部鐵路線,與國家公共鐵路之間貨物轉運交接還尚未規範,擔心由於危險廢物專業管理人員無法介入轉運過程,由無經驗的工作人員進行轉運操作,存在一定的二次污染和人身健康危害的風險。
船舶可以長距離運輸大量貨物,同其他運輸方式相比,也比較便宜。優點是很少受陸地交通影響,最適合海邊企業向海邊處置廠運輸廢物;缺點是運輸方式受天氣影響,貨物的裝卸和航運費時費事,設施整治投資巨大,港灣地區建設轉運站受到一些法律的制約。
以上三種運輸方式各有優缺點,對包裝的級別和包裝的技術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在本技術規範中對這三種運輸方式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5.6安全是運輸過程的核心問題
在收集與運輸過程最易發生交通事故,也最容易出現二次污染。危險廢物在轉移過程中因丟棄、遺撒造成的污染事故屢屢發生,從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既然不能阻止事故的發生率為零,那就要使發生率降到最低。 另外,有些危險廢物存放及收集運輸時間延長,可能加快某些有機廢物的腐敗、分解和變質,還會產生異味和有害氣體,影響人體健康。廢物中不但有有害物質,還有很多化學性能不穩定的物質。在收集及運輸過程中包裝容器材質必須與轉化後的廢物特性相適應。並對操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及作業場所的安全保障,提出明確的專業的規定,達到保護環境、保護人身健康安全的目的。
5.7在財政、人力和機械方面都有限制的條件下,提高收集運輸效率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若按照本標準嚴格執行,其發生的費用必然要有所增加,涉及的主要因素如下:
中間處理設施或最終處置廠距收集地點的距離增加;
危險廢物的種類、性質、狀態多種多樣,影響收集運輸效率;
根據不同廢物情況,要選擇不同的收集及運輸機械。
因此,在財政、人力和機械方面都有限制的條件下,如何提高收集運輸效率是危險廢物運輸管理部門和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單位一定要面臨的重要問題。
6.本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說明
本部分按照技術規範文本的順序進行說明,相關標題順序和寫法與原文一致。
1總則
1.1本條款闡述了制定本技術規範的基本目的,並明確了本技術規範制定的主要目標,即實現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過程的技術和管理行為的安全性,保障人體健康。
1.2本條款明確了本技術規範的適用範圍。包括一般危險廢物和特殊危險廢物,規定特殊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還應符合相應的特殊規範及管理規定。
2術語
在本章中參照國家相關的法規、標準,對本技術規範中出現的相關術語做出了定義和說明。
2.5危險廢物貯存的定義中採用日曆日,而不是工作日。原因是休息日,危險廢物也存在風險。
3規範性引用檔案
在本章中列出了本技術規範引用參照的主要法律、法規以及現行的標準和規範等。
4危險廢物的收集
4.1一般要求
關於產生者方面的內容規定,不單單是登記了才成為危險廢物產生者,實際上只要是產生了危險廢物就是危險廢物產生者。
4.1.7條,關於“關閉、停產、合併或者轉產的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和使用的單位”的規定,主要是參考《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妥善處置,並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範,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後,應當委託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後的場地進行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以及第十七條“……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承擔處置費用的,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本級財政申請處置費用。”
4.2對危險廢物產生者的要求
由於“處置”有法定的含義,多數產生者並不自己處置,而是委託給有許可證的企業。因此,本技術規範提出,產生者必須在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要求的期限內,獨立完成或委託完成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工作。
5危險廢物的包裝
5.1危險廢物的包裝
5.2危險廢物的標識
針對危險廢物的標誌,本技術規範提出,“危險廢物”的尺寸不應小於標籤面積的1/20。若為小型標籤,每個字最少應約為5mm高,標籤上所顯示的符號尺寸不應小於標籤面積的1/20,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可小於500mm2,最小尺寸應為25mm×25mm。
考慮到有些合資企業的廢物標籤需中英文對照,內容較多,因此標籤較大,將上條規定為“標識上所顯示的符號尺寸不應小於標籤面積的1/20”。
5.3不同運輸方式對包裝的特殊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規定了在具體確定危險廢物包裝級別時,按包裝結構強度和防護性能及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將危險廢物包裝分級。以滿足包裝形式及相應的包裝物性能要求。這一節作了引用。 (1)公路運輸包裝由於公路運輸較鐵路、水路運輸更具有靈活性的特點,但從公路、鐵路兩種運輸方式的運輸安全性來看,公路運輸的交通事故在國內發生頻率較高,尤其是危險廢物運輸上所占比例較大。主要原因是:沒有運輸危險品資質的運輸公司或駕駛員私自運輸危險品;駕駛員疲勞駕駛,違章駕駛;車輛檢修不徹底;惡劣天氣因素導致的交通事故等。因此,在包裝要求方面,公路運輸包裝最為嚴格。
(2)水路運輸包裝
此處增加了一條,為了保證盛裝醫療廢物的周轉箱(桶)在發生意外落水事故後不致沉入水底,本技術規範提出了周轉箱(桶)的載荷比重應小於1×103kg/m3的要求。體現了水路運輸的特殊性。其他方面規定與公路運輸類似,滿足水路運輸要求即可。
(3)鐵路運輸包裝鐵路運輸在運輸過程中是相對比較安全的,沿途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比較小。從近20年國內外的鐵路運輸情況看,火車本身沿途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比較小,安全係數最高。分析20年來鐵路重大交通事故可以發現,大部分事故發生在旅客列車上(主要是少數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品乘車);貨運列車的事故主要是自然災害和其它人為因素所致,數量較少。 鐵路運輸基本以貨櫃為主,包裝要求與其他兩種相比最低。
6危險廢物的貯存
該部分對危險廢物設施建設的基本原則、堆放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標誌、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與監測、貯存設施的關閉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在國內現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深入和細化。
6.5貯存設施的標誌
6.5.2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廢物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廢物的性能標誌。
參見《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4.6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誌。
6.6危險廢物貯存技術標準和要求
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後,方可接收。見《危廢貯存污染控制標準》7.1條。
7危險廢物的運輸本
技術規範也提出,必須配備隨車人員在途中經常檢查,危險廢物如有丟失、被盜,應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和環保部門查處。此處為比較典型的體現,運輸的多部門協調合作的重要性。
7.2.8“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之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超過8小時。”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參考《公安機關預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見》(公交管[2006]61號)規定,一、依法嚴格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通行安全。加大對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的檢查力度。在客運主要線路特別是跨省長途客運線路、旅遊線路,要嚴格檢查客運車輛特別是長途客運車輛駕駛人駕駛時間等情況,並做好登記。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客運車輛駕駛人休息點,對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的,依法責令駕駛人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8應急預案
本技術規範旨在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提出了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包括緊急處理程式及處理辦法等。
9幾種特殊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與貯存
9.1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與貯存
(1)醫療廢物分類包裝
黃色塑膠袋包裝感染性廢物;銳器及損傷性廢物使用一次性的利器盒;傳染性廢物採用紅色塑膠袋包裝,以示醒目及與其它醫療廢物區別,其中為避免傳染性廢物塑膠袋在運輸過程中破裂、或廢物中由於分類不清殘留有銳器造成的包裝袋破裂所引起的污染事故,在紅色傳染性廢物塑膠袋外,加用印有紅色“傳染性廢物”字樣的紙箱包裝。
以上經過包裝的醫療廢物再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周轉箱內,用專用的運輸車運至具有資質的處理廠處理處置。目前此包裝規定在天津市的醫療廢物集中收集、運輸及處理處置過程中已順利實施多年、安全可靠。
(2)醫療廢物收集
當醫療廢物裝滿容器的3/4時,應及時運走。醫療廢物袋只有在貼上產生點(醫院及病房)名稱與廢物種類的標籤後才能移走。醫療廢物被錯誤放置到袋子或容器中後,不應通過取出廢物來改正分類的錯誤,也不應把一個袋子放入不同顏色的另一袋子中。
重金屬(如Cd或Hg)含量很高的醫療廢物應單獨收集。生活垃圾與醫療廢物意外混合,混合廢物應按醫療廢物進行收集。醫院產生的大量化學性和藥物性廢物,嚴禁送至非焚燒處理廠。
(3)醫療廢物運輸
醫療廢物的場外運輸應滿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環發[2003]206號)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運送的要求。用於運輸醫療廢物的轉運車應符合國家《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GB19217-2003)的要求。醫療廢物運輸車應每天清洗並用適當的消毒劑消毒。所有的容器應蓋上蓋子且在運輸的終點完好無損。手推車不能再有其他的用途,且應滿足容易裝卸、邊緣不能鋒利、容易清洗等條件。
(4)醫療廢物貯存醫療廢物的貯存應滿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環發[2003]206號)
第二章的要求。
9.2含多氯聯苯廢物的收集、運輸與貯存
(1)含多氯聯苯廢物的收集
收集的主體必須擁有國家批准的收集多氯聯苯廢物的經營許可證。該主體必須組織專業化收集隊伍,配以專業化的管理人員,並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根據現場踏勘、詢問調查及所確定的清運面積和深度,制定PCBs貯存點污染物的清運方案;PCBs貯存點清運方案必須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貯存點屬地環保主管部門、業主單位進行評審並通過後,方可實行。回取和清理過程中嚴禁PCBs污染物向環境擴散,並採取有效的技術保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的發生。必須保護現場工作人員身體健康,防止PCBs中毒現象的發生。
若土壤中PCBs的含量高於50mg/kg,應在清運時將土壤一併運走,並根據土壤中多氯聯苯的含量確定清運的範圍,對清理後的封存洞實行封閉管理。清運時必須根據地下水水位及流向來確定周邊地區是否需要進行清運。按照清運方案對輕,重污染土壤分別進行定點挖掘,包裝和標誌。在現場機械施工結束後,用浸有表面活性劑的回絲對施工機械進行反覆搓洗,回絲按重污染物收集。小型工具和個人防護品按重污染物收集。
清運後應對現場環境進行取樣分析,在監測結果未報告之前,需對填埋現場進行安全防護和防積水的維護工作。監測結果若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必須對不符合要求的部分進行重新清運;監測結果若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則應編寫清運工作評審報告,由省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監測單位和相關部門人員召開清運工作評審會,並得到確認。
施工單位在清運工作得到認可後,應完成開挖地點回填、恢復地表原貌、回交業主單位、所有與收集工作相關的資料存檔等工作。清除後的封存點,應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定期監測,監測期應大於五年。所有多氯聯苯的收集和運輸人員必須經過國家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含多氯聯苯廢物的包裝
固態PCBs廢物按進入貯存庫時的包裝,以托盤為單位進行裝卸。對於PCBs油及高污染的液體,用泵輸送到專用密封鐵桶中進行轉運。電力電容器套用加厚塑膠膜袋包裝,一台一袋,並將3-6台電容器裝入一隻200L的大口鐵桶或塑膠桶,桶內襯加厚塑膠膜袋;將開挖過程中打碎的石棺和封存點周圍的重污染土壤裝入內襯雙層加厚塑膠膜袋的200L大口鐵桶或塑膠桶內,扎口封蓋。
含PCBs的變壓器,若設備無損壞,禁止拆分,應放置金屬的托盤中綑紮牢固之後再進行運輸。若設備已損壞,則應將變壓器油放出,用金屬桶盛裝並封蓋後與空變壓器外殼一起運輸。
PCBs油應裝入10L塑膠壺內,封蓋後數隻一併裝入有內襯塑膠袋的200L鐵桶或塑膠桶內;污染液裝入200L小口塑膠桶內;含水率大於50%的輕污染土壤,套用200L大口且內襯塑膠袋的鐵桶或塑膠桶盛裝;含水率小於50%的輕污染土壤,應採用防滲編織袋包裝。
不同區域挖掘的土壤應分開包裝,並標明日期、污染物種類、重量、地點和經辦人員。及時將吊裝的電容器封裝入包裝袋內,再轉移至包裝桶內,卸吊後扎口。包裝桶裝滿後,及時扎口,封蓋和註明標誌。
(3)含多氯聯苯廢物的運輸
高污染PCBs廢物的運輸應採用公路運輸或鐵路運輸的方式。從裝車起運到目的地卸車不得進行二次裝卸。裝車地和卸車地必須具備專門進行PCBs廢物轉運的操作條件,具有專業的操作人員。
鐵路運輸必須採用貨櫃進行運輸,在箱外醒目位置加貼危險廢物標誌。高濃度PCBs污染物的路線應選擇高速公路和高標準的公路。
參加運送PCBs重污染物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避免交通事故發生。運輸車輛必須編隊行駛,不得腳踏車脫離車隊。首車和尾車有無線通訊保持聯繫。安排行程時必須考慮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過夜。此處為了防止進入市區造成二次污染,也可以保證車輛防盜、節省時間。
夜間有護衛人員值班,確保全全。配備GPS衛星定位設備,隨時確定車隊位置。車隊應配備機動車輛,配置應急工具、個人防護用具及包裝材料等物品。
應急程式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包裝物破損的處理、污染物外瀉後的清收、交通事故時的處理、火災事故時的處理、遇水災時的處理、人員中毒後的急救、就地求援聯繫方式。
暫時不能進行處置的PCBs廢物應存放於專門的貯存庫中,並設立警示標誌,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期限。貯存PCBs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廢物轉移應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從事PCBs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後,方可接收。同時應對貯存前的PCBs廢物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並登記註冊。
PCBs廢物產生者和貯存庫經營者均須做好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PCBs廢物的狀態、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不得接收未貼上標籤或標籤沒按規定填寫的PCBs廢物。PCBs廢物的記錄和聯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後應繼續保留三年。同類固態PCBs廢物可以堆疊存放,不同狀態的PCBs廢物之間必須有隔離措施,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貯存庫應配備消防設備,並要有專人24小時看管。
貯存庫的運行管理人員在上崗之前應接受以下方面的培訓:廢物接收、搬運與貯存的具體操作要求;貯存庫的正常運行,包括相關設備的啟動和關閉,如何保持設備良好的運行;貯存庫的設備運行故障的檢查和排除;事故或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以及安全防護、緊急疏散;貯存庫相關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填寫運行及維護記錄,填寫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記錄及報告。
9.3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與貯存
(1)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必須按照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規定執行。產生者必須符合通用收集規範中的要求。收集者對廢鉛酸蓄電池收集,必須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且擁有完備的污染防治設施。收集者在電池未運輸到處置場之前嚴禁拆解及排放電解液。
收集者可在收集區域內建設電池暫存庫,以利於電池中轉。暫存庫的建設必須滿足電池貯存的要求。收集已經撤出的電解液時,必須用耐酸容器包裝,以防事故發生。撤裝的鉛材料應包裝後收集。收集者禁止將廢電池轉移給無廢電池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2)廢鉛酸蓄電池的包裝
在運輸過程中,容器不應當滑動,應捆緊並碼放好。運輸過程中,必須按照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用通用的符號、顏色、含義正確的標註,已警示其腐蝕性和危險性。
(3)廢鉛酸蓄電池的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泄露事故的發生。無論採取任何方式運輸,廢電池必須在容器中運輸,容器的要求應滿足相關要求。運輸者應如實填寫並上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工具必須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以控制危險廢物的運輸過程。運輸者可以從產生者或其他運輸者手中接收廢物並對其進行臨時保存,保存期不得超過10天。
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運輸車輛必須具有採取應急措施的能力。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對危險廢物包裝發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進行處理的能力。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好中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保證其結構完整,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廢電池的越境轉移應遵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國內轉移應遵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監管部門應按國家和地方指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控制,禁止轉移過程中遺失。
(4)廢鉛酸蓄電池的貯存
廢電池的貯存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中的有關規定,禁止露天堆放。使用容器對廢電池進行貯存時,應根據是否完好進行分類盛裝,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準所要求的標識。貯存庫須有不可滲透的防酸地面及裙角,提供適當的防火裝置及氣體排放裝置。
7.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日)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99號)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5085.1-3
GB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5603常用化學危險廢物貯存通則
GB/T 15098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
GB12463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T 617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0號)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運[1995]1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安機關預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見》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199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