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

國民黨政府為加緊圍剿革命根據地和強化統治而制定的法規。1931年1月31日頒布,共11條23款,3月1日正式實施。此法嚴厲禁止反帝反封建的政治和文化藝術活動,並以“危害民國”的罪名,迫害中國共產黨人和愛國民主人士。1937年9月4日,經修正後再次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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