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煜生

劉煜生

劉煜生(1900--1933)祖籍江西,幼年隨母居鎮江舅家。1924年,在鎮江開設《江聲日報》報館,自任經理及總編輯。九一八事變發生後,劉煜生積極參加抗日救亡運動,1931年12月13日,以鎮江各界民眾代表請願團團長的身份率領百人赴京請願。1932年7月26日,江蘇省政府以“宣傳共黨,意欲顛覆政府”的罪名將劉煜生逮捕。1933年1月21日劉煜生被害。

基本介紹

  • 本名:劉煜生
  • 出生地:江西
  • 出生時間:1900
  • 去世時間:1933
人物生平,槍殺事件,社會評論,顧祝同的辯解,

人物生平

劉煜生受五四運動和大革命的影響,有強烈的愛國主義思想,同情勞苦大眾。民國16年3月30日因組織人力車工會,支持車夫罷工而被捕。民國20年永濟洲佃農因災荒無法向焦山寺廟交租,鎮江縣政府為強迫農民交租,關押了4個農民,劉煜生以記者身份指責鎮江縣政府關押農民多日,違反法律,並請全國律師代表張邁出面彈劾縣長,迫使縣政府釋放被關押農民。此舉得罪了政府當局,卻深得農民之心。九一八事變發生後,劉煜生積極參加抗日救亡運動,在全國大中學生赴京請願的影響下,於當年12月13日,以鎮江各界民眾代表請願團團長的身份率領百人赴京請願。民國21年,《江聲日報》設“鐵犁”副刊,劉煜生在副刊中寫了一封致讀者與投稿者的公開信,說明辦“鐵犁”副刊的宗旨是“…需要斗的記述,愛的素描,是大眾的呼聲,是不平的吶喊”。由於《江聲日報》發表一些貶斥時政為人民大眾呼籲的文章,民國21年7月26日,江蘇省政府以“宣傳共黨,意欲顛覆政府”的罪名將劉煜生逮捕。全國新聞界為之呼籲,但江蘇省政府不顧各界人士之抗議及監察院之彈劾,不經任何法律程式於民國22年1月21日將劉煜生殺害。以蔡元培宋慶齡魯迅為主要成員的中國保障人權大同盟為此召開大會,憤怒譴責國民政府踐踏人權,殘害劉煜生的罪行,並號召全國報紙停刊一天。京滬線新聞界人士一致認為劉煜生是“為新聞而生,為新聞而死,是為新聞而殉節”。

槍殺事件

1933年1月,江蘇鎮江《江聲日報》編輯劉煜生被國民黨江蘇省政府主席顧祝同以違背《出版法》為名下令拘押,後又依據所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將他槍殺,這是國民黨統治時期令人髮指的侵犯人權的一樁案件。劉煜生所做的事,無非是在該報副刊《鐵犁》刊登了四篇短篇小說《邊聲》、《下司須知》、《當》、《端午節》,其中出現過這樣一些句子:“一隊咱們祖國的兵,向左邊退下,自然隱隱的右邊上來的是敵人”;“地上泛起紅潮,添上一片紅”;“鐵的紀律”;“奴隸們爭鬥吧,一切舊的馬上都被衝倒,時代已敲起喪鐘,一切眼前就要葬送”等。
劉煜生死前曾於獄中“泣血”上書國民黨監察院院長於右任,申訴自己的無辜,國民黨監察院亦先後派高一涵等前去調查,結果報告認為劉煜生“應付懲戒”,要求顧祝同將劉煜生照章移送法院處理。劉煜生繼續上書,陳述四篇短篇小說發表的經過,即該報副刊主編和投稿人發表前曾聲明“文責自負”,但劉煜生被捕後他們卻一口否認,並推諉給劉一人,此外又有鎮江商會的於小川在幕後操縱,設法使投稿人推翻前供。審問官對劉煜生採用逼供信手段,劉煜生在獄中不禁慨然:“生之生死原不足惜,特省府如斯黑暗,竟然摧殘輿論,人權而不辭,寧尚有公道可言哉?”于右任接到劉煜生的上書,又派遣調查員馬震赴鎮江詳細調查。顧祝同恰好不在江蘇,馬震只是先後得到省府秘書長金體乾、秘書姚鶴雛、保全處秘書馮沛三等的接待和陳述,他們都藉口案情重大,對人犯須“絕對隔離、案卷亦絕對秘密”,拒絕了馬震調卷審閱的要求。省府人員所謂的案情重大,後來被劉妻張若男道破原委:原來劉煜生獲罪的根本原因是他從前得罪過顧祝同,在該報報導過省府鴉片公賣的秘聞,於是顧祝同借文字獄羅織罪名,必欲殺之而後快。
顧祝同依據《出版法》捕殺劉煜生,是根據其第19條1、3各款,即出版者“意圖破壞中國國民黨或三民主義者”、“意圖破壞公共秩序者”。對照前引《江聲日報》副刊發表的小說中的用語,這個罪名未免有些莫名其妙。但是顧祝同一口咬定其“內容所載描寫貧民及勞工生活,顯有激動階級鬥爭之用意,察其文字並含有共黨口吻及各種隱語”。顧祝同雖藉口國民黨的《出版法》給劉煜生定罪,但《出版法》中又規定處罰機關為內政部,逮捕劉煜生卻是國民黨在江蘇省的機關,這應該算是越權。顧祝同又稱拘押劉煜生是根據江蘇省會戒嚴暫行條例行事,但按當時法律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得適用於軍法審判;鎮江又非戒嚴區域。對於監察院的置疑,顧祝同指責說:“對於適用出版法以制裁報館、適用戒嚴條例以審判犯罪人及在戒嚴區域內戒嚴司令部有權辦理審判各節,法令各有根據,(監察院)均未能分別體會,徒以普通法理、平時狀況相責難,實於‘一·二八’事變後江蘇省之情況不符。至於監察院調閱案卷,能否對於軍事機關審判罪犯中之事件亦得適用,實屬絕大疑問,因機關權力之問題,並非機關自身所得任意作擴充之解釋者,況共產黨徒之犯罪,其危害涉及於國家,稍不慎密,即可發生變故。監察院亦國家機關之一,似於此種情形亦應同有認識,不為個人情感所衝動,方為國家前途之幸。”顧祝同之霸道由此可見一斑,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國民黨統治時期所謂“法治”的真實情況。
顧祝同悍然槍殺作編輯、記者的劉煜生後,輿論大嘩。此時又傳來《時事新報》駐京記者王慰三被槍殺案,新聞界人人自危,各地同仁紛紛發電抗議,形成了1933年2月的抗議電報風潮。北平新聞記者公會、安徽省會新聞記者聯合會、上海各團體救國聯合會、杭州新聞記者公會、蚌埠新聞記者協會紛紛發電抗議顧祝同“弁髦法令,人權之暴行,實與北洋軍閥張宗昌槍殺邵飄萍林白水之慘案有過之而無不及”。江蘇江都地方公民也發表電文控訴顧祝同自改組省府後,大權獨握,“明為合議,實則專制,種種違法殃民、苛收雜稅各事實筆難盡述”。甚至國民黨內的胡漢民也致電南京政府林森孫科,就劉、王兩記者不經司法程式而被害之事件,痛慨“數年以來,人民言論、出版、居住之自由為軍人剝奪淨盡。綱紀墜毀,民無死所。劉、王之死,張宗昌之殺林、邵,亦不過是於黨徽之下效野蠻殘暴之行為。視黨何如,自視又如何”?
這時,民間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剛剛成立,迅即發起抗議活動。1月30日,同盟上海總會開會研究對顧祝同抗議事項,作為會員的魯迅也出席了這次會議。2月1日,同盟召開記者招待會,發布宣言抗議槍殺劉煜生。此前,同盟成員林語堂致電楊杏佛、胡適、傅斯年等,要求其聯絡北方學者以擁護監察院主張名義,開展對劉案的徹底查辦,希望“平、滬兩方同時進行”。後來,主持同盟北平分會的胡適根據同盟大會決議,代表同盟北平分會致電國民黨南京中央政治會議和行政院,要求免職並查辦擅殺劉煜生的顧祝同,“以重法治而維人權”。當時許多被國民黨當局迫害的進步青年和維護人權的人士對同盟和胡適等寄予厚望,一些獄中難友、受害人家屬和朋友紛紛致函胡適,希望這位“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旗手之一、一貫倡導維護人權的輿論界名望人士主持公道。後來,上海方面召開抗議顧祝同的大型記者招待會後,同盟成員、美國友人史沫特萊致函胡適,引起了胡適的猜疑和反感,胡適以為中間有憑空捏造的嫌疑。他說:“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進而把這懷疑和不悅擅自向外界披露。他在對《字林西報》記者發表談話時,公然反對同盟決議主張的釋放政治犯等各項提議,造成了同盟內部的分裂。在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宋慶齡蔡元培致電胡適,以“會員在報章攻擊同盟,尤背組織常規,請公開更正,否則惟有自由出會,以全會章”,後胡適被同盟開除。
胡適當時的立場,已在與記者的談話中表明:“任何一個政府都應當有保護自己而鎮壓那些危害自己的運動的權力,固然,政治犯也和其他罪犯一樣,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審判。”這是他認為妥當又不失公正的立場和方法。然而我們通過劉煜生一案,已經可以看出他只能給前者以口實而使後者架空,魯迅的銳利眼光,已經分明看出胡適與同盟眾人的分歧所在。胡適先提出“人權論”,又提出所謂“政府權”來,那么,面對一個完全以暴力統治人民、罔顧人權甚至罔顧監察院和法院的軍人地方政府,你如何給人民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審判”呢?這不是與虎謀皮么?魯迅有詩譴責胡適:
文化班頭博士銜,人權拋卻說王權,朝廷自古多屠戮,此理今憑實驗傳。
人權王道兩翻新,為感君恩奏聖明,虐政何妨援律例,殺人如草不聞聲。
先生熟讀聖賢書,君子由來道不孤,千古同心有孟子,也教肉食遠庖廚。
能言鸚鵡毒於蛇,滴水微功漫自誇,好向侯門買廉恥,五千一擲未為奢。
詩中“實驗”指胡適倡導的“實驗主義”;“鸚鵡”,指胡適原來《人權論集》一書所引“鸚鵡救火”的故事:鸚鵡沾了水來救火,說:“我總算在這裡住過的,現在不得不盡點兒心”,這種“救火”的態度,魯迅以為就是拿人權“粉飾一下反動的統治”;“五千”,是指胡適以名流身份到長沙演說,得何鍵的“五千元程儀”。總之胡適是希望在即定政治框架和體制內解決“民權保障”問題,他反對要求革命的權利,反對這種“保障民權”。其實,這是不同於“政府的正當權力系得自統治者的同意(民有、民享、民治),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話,那么,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的自由主義精神嫡傳的,這是他與魯迅等人的根本區別。
關於劉煜生,史沫特萊致胡適信中曾說:“人們正在徵集劉煜生所寫的那些使他招致殺身之禍的文字。我們準備將他的這些文字連同他的相片和小傳,用中英文印成小冊子。”可惜後來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核心人物楊杏佛被國民黨特務暗殺,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無疾而終,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現在很少有人還知道劉煜生了。

社會評論

顧祝同非法槍決劉煜生的訊息傳出後,輿論為之大嘩,社會各界群起聲討,抗議浪潮很快席捲全國。中國民權保障大同盟於民國22年2月1日在上海舉行執行委員會議,宋慶齡蔡元培林語堂鄒韜奮等人出席。會議發表宣言,強烈譴責顧祝同殘殺報人,指出“此一血案,實與北洋軍閥北京槍斃邵飄萍林白水之暴行,如出一轍,全國人民應予以嚴重之注意。查人民應享有言論出版之絕對自由權,為近代文明國家之國民應享之權利,即使劉煜生有軼出自由範圍以外之犯法行為,亦應依法交由司法機關審判,行政機關決不能非法拘禁,更決不容非法處死”。“顧祝同蹂躪人權、破壞法紀之黑暗暴行,已明白證明實質上與北洋軍閥毫無二式,亦即為全國人民之公敵,為維護人權,對於顧祝同之軍閥暴行,全國人民應共起而作堅決之抗爭。”“政府如無以裁製此種暴行,實為政府之大羞。”宣言要求南京國民政府迅速將顧祝同及其他有關係負責人員免職並依法懲辦;切實保障人權,務使以後不致再有此種同類事件發生。在會後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宋慶齡還提議由上海報界領導全國新聞界罷工一日,以示抗爭,以振民氣。 上海新聞記者公會也於民國22年2月1日召開緊急會議,一致決議:一、呈請中央黨部、國民政府查辦顧祝同;二、呈請監察院繼續彈劾顧祝同;三、聯合報界公會、律師公會、市商會、市教育會等法團合力抗爭;四、設立劉煜生案專門委員會;五、今後關於江蘇省政府訊息,凡有顧主席字樣者,一律稱顧祝同。會後,劉案專門委員會派人赴鎮江調查事件真相,蒐集《江聲日報》所刊、被顧祝同指為“宣傳共產”的稿件,將這些稿件在滬報上全文刊出。2月19日,上海各報社239位記者簽名發表聯合宣言。宣言從12個方面列舉了顧祝同所犯罪行,並對顧強加給劉煜生的各項罪名一一進行駁斥,指出:“顧祝同冤殺劉煜生案,論事實則斷章周納、顛倒黑白;論法律則前後不符,違法越權”,“人間何世,有此冤獄”,“毀法亂紀、摧殘人權之顧祝同,必當受國法之制裁,劉煜生亦必蒙最後之昭雪。”
首都(南京)新聞記者協會於民國22年2月5日為劉案發表宣言:“似此任加人罪,何殊軍閥暴行,若不依法聲討,嚴懲重罰,不特新聞記者人人自危,即全國人民亦時時恐怖,國家紀綱破壞無餘,社會秩序豈有寧日。本會為維護法律、保障民權起見,不得不本嫉惡如仇、懲一儆百之旨,聲罪致討。務希全國各界,一致憤起,共作不平之鳴,藉盡護法之責。”
北平新聞界於民國22年2月17日舉行追悼劉煜生大會,聲討顧祝同的罪行,電請中央將其撤職查辦。天津、武漢、廣州青島濟南杭州鄭州、徐州、蕪湖、南昌、蚌埠長沙香港太原、汕頭等地新聞界都紛紛舉行集會,發表宣言,通電全中國,強烈要求政府嚴懲顧祝同,並採取切實措施保障新聞記者的人身安全,落實“訓政約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全中國律師協會也通過決議,呈請法務部指定審判機關,對顧祝同提起控訴,以維法律
面對各方的抗議和聲討,顧祝同極力辯解,為自己開脫罪行。他聲稱:劉煜生在1927年3月間“曾結合共黨分子組織非法工會,煽動車夫罷工,圖謀擾亂治安,被國民革命軍第十七軍政治部拿辦有案”,“現經戒嚴司令部審訊明確,實系共黨”,故依據《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處以死刑。他還為抗拒監察院調查進行狡辯,說劉案由戒嚴司令部辦理,“監察院調閱宗卷之權,能否對於軍事機關審判罪犯之事件,亦得適用,實屬絕大疑問”。
《生活》周刊發表評論說:“這個命令會有什麼效力沒有呢?要是政府的法令是有效力的,那么人民身體自由、出版著作自由,本是約法所規定的,違法逮捕拘禁處罰與剝奪人民自由,應如何懲治,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但是政府不能懲戒,監察機關失去效用,現在再加上一道空命令,究竟有什麼用處?”

顧祝同的辯解

《大公報》指出,顧祝同舉劉煜生1927年3月被拿辦一事作為劉系共黨之證,理由殊欠充分,因為當時國共兩黨尚未分裂,各軍政治部中都有共產黨人,該軍政治部是否因劉系共黨而拿辦,實屬疑問。而此後不久國民黨即實行“清黨”,如果劉煜生確係共黨,當局決不容他再在鎮江辦報。顧祝同以此不充分之證據置人於死,不能不說是草菅人命。 南京司法界人士指出:“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須在剿匪區域或戒嚴期內方可適用,但現在鎮江是否為剿匪區域或值戒嚴時期?”“監察院調閱宗卷,是否適用於軍事機關雖無規定,但亦無凡軍事機關可以否認監察權之明文規定。”
顧祝同顧祝同
監察院監察委員劉莪青、田炯錦發表談話,指斥顧祝同強詞奪理:“劉煜生是否有共黨嫌疑,尚屬問題,即或有之,情節較諸牛蘭、陳獨秀孰為重大?牛蘭、陳獨秀尚須依法交法院審判,而謂劉煜生可以不經法院審判即由行政機關槍斃,有是理乎?縱極力強辯,豈可一手掩天下人之耳目。”二位監委表示,監察院將對顧祝同提出第二次彈劾,“必使受相當之懲戒”。
國民黨元老李烈鈞也致電中央黨部,要求嚴懲顧祝同,為劉煜生申雪,並稱:“欲集人民智慧型共決國事,首當以誠意示天下,人民所渴望者在此,政府所當努力者亦在此,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自由,經屢次所宣示者,宜不致再托空言。”
輿情洶洶,難以平息,朝野上下的壓力越來越大,國民黨當局不能不作出一點表示。1933年9月1日,行政院發出《保護新聞事業人員》的通令。通令云:“查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與人民有發表言論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訓政時期約法第八、第十五條已經明白規定。”“各地政府對新聞事業人員,常多不知愛護,甚且有任意摧殘情事”,“特通令各省市政府、各軍隊軍事機關,對於新聞事業人員,一體切實保護。”接著,行政院宣布改組江蘇省政府,陳果夫為省政府主席,顧祝同轉任“豫鄂皖湘贛北路剿匪總司令”。
顧祝同並未受到嚴懲重罰,監察院的彈劾不了了之,所謂《保護新聞事業人員》的通令,也沒有什麼具體的措施,不過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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