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

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類罪名之一。指維護違憲政黨或團體,進行以破壞為目的之諜報活動和違憲的破壞活動,散發違憲組織宣傳品,使用違憲組織的標誌,對國防軍和公安機關進行違憲影響,誹謗聯邦總統,以及對國家及其象徵和憲法機關進行侮辱,從而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的犯罪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各種行為:一為維護違憲政黨或團體或與此相關的行為,包括散發違憲組織宣傳品和使用違憲組織標誌;二為違憲破壞活動,即以破壞為目的之諜報活動和違憲之破壞活動;三為違憲影響,即對國防軍和公安機關施加違憲影響;四為侮辱、誹謗行為,即誹謗聯邦總統、侮辱國家及其象徵和憲法機關。(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4)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存在與內部安全或民主與法治國家的憲法秩序。多數行為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對本罪既遂的成立條件,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各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為此,本罪屬行為犯。依照聯邦德國刑法,犯本罪的,一般處以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罰金,犯本罪未遂的,也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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