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加強鐵道結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印發《關於加強鐵道結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9.01.29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關於加強鐵道結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9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貨幣資金整體使用效益,規範各級鐵道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結算中心)的經營管理行為,促進結算中心發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鐵道部《關於加強鐵道結算中心管理的通知》(銀髮〔1998〕52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經部批准設立的全路各級結算中心,鐵道結算中心(以下簡稱部結算中心)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結算中心是鐵路內部貨幣結算資金管理機構。主要任務是辦理內部結算,集中管理貨幣結算資金,調劑資金餘缺。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受理、管理所有鐵路單位、部門開戶。
(二)辦理鐵路內部單位縱、橫向結算,通過銀行辦理鐵路單位與路外單位結算。
(三)辦理鐵道部、鐵路局、總公司(以下簡稱部、局、公司)委託在國內、外的融資業務。
(四)辦理主辦單位委託的基金管理,大宗材料、燃料、配件結算和向商業銀行借款。
(五)運用沉澱資金調劑鐵路內部單位資金餘缺,並實行有償使用。
(六)辦理部、局、公司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四條 結算中心堅持安全、效益、流動性原則,按有關規定獨立開展業務,接受業務主管和主辦單位的稽核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結算中心負責管理鐵路單位帳戶。各單位和部門必須在當地結算中心開設結算戶。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在商業銀行開戶時須經結算中心審核批准後辦理。對不按規定開戶或公款私存的,按私設小金庫和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六條 結算中心在選擇開戶銀行上堅持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為了保證資金結算準確、快捷、通暢,在維護已形成結算體系的前提下,繼續發展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協作關係;在變更協作銀行時,須報部批准。
第七條 結算中心必須建立政治上可靠,精通鐵道行業知識,通曉財會、金融業務的專業隊伍,適應結算中心發展的需要。
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運用
第八條 結算中心資金來源指主辦單位撥入的各項資金、向商業銀行借入資金和鐵路開戶單位的存款。結算中心有權運作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總戶沉澱資金。結算中心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鐵路單位存款狀況,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劃開戶單位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結算中心比照國家規定支付內部單位存款占用費。
第十條 結算中心要保證正常支付。發生5-10天間資金周轉問題時,結算中心之間可以進行內部調劑,資金調劑按有償方式進行,調劑資金應嚴格按規定進行,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 結算中心不準違規經營,不準向路外單位、向個人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第十二條 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根據鐵路各系統各單位經營發展的需求,在部有關政策指導下開展資金調劑業務。內部調劑資金不準用於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和炒買炒賣股票。嚴禁對外直接投資、借款和擔保。
第十三條 甲方要嚴格審查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的資信狀況。甲方對乙方調劑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實現抵押權、質權的權屬價值,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以及乙方擔保人的償還能力要進行嚴格審查,落實擔保責任,保證按期收回。
第十四條 結算中心辦理資金調劑業務實行限額分級審批制度。限額以內的,由結算中心審批;超限額的,應由資金調劑審查委員會審批。對調劑款實施跟蹤檢查,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調劑資金的,結算中心有權提前收回。
第十五條 資金調劑業務由甲方與乙方訂立書面契約,契約應當約定調劑款種類、用途、金額、占用費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結算中心調劑款餘額與存款餘額比例不得超過60%,對同一借款人調劑款餘額不超過結算中心存款餘額的10%。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期歸還調劑款的本金和占用費,到期不能歸還擔保調劑款本金和占用費時,甲方有權從乙方帳戶直接扣回,不足部分從擔保單位帳戶扣回,或處分抵押物及有價證券予以清償。乙方到期不歸還信用調劑款,應按契約承擔約定責任。
第十八條 為合理調整結算中心資產結構,在確保資金安全和結算中心資金運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在開戶銀行或經營狀況好、信譽好的國有商業銀行安排一定額度定期和約期約定存款;可以在經結算中心主管領導同意後按國家規定開展國債及鐵路債券回購業務。金融機構所支付的利息和浮動利息以及債券回購業務收入必須全額入帳。在協作銀行定存和約期約定存款由結算中心主任決定,在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報結算中心主管領導審批。
第三章 管理體制及機構設定
第十九條 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是結算中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掌握地區結算中心貨幣結算資金運用信息;負責協調重要客戶關係;監督結算中心運作全過程。
第二十條 根據區域化、網路化的布局原則在兩個較大鐵路單位以上的地區可設立地區結算中心,行使本地區鐵路單位貨幣結算資金管理職權,辦理規定範圍內業務。地區結算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分別規範為“**鐵道結算中心”和“**鐵道結算中心**分中心、**結算部”。
第二十一條 結算中心設立實行審批制度。各地區結算中心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經部資金清算中心審核後由鐵道部批准設立。地區結算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和上報檔案按照《鐵道結算中心分支機構審批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結算中心管理實行業務主管和主辦相結合原則。部結算中心負責擬定統一規章制度;對下級結算中心業務活動實施稽核監督;負責建立全路電子聯網結算系統。主辦單位(路局、分局、工程局等)負責地區結算中心定編定員、幹部任免、利益分配,創造中心運作環境。
第四章 聯網結算
第二十三條 聯網結算是指各級結算中心管內及跨地區縱、橫向之間的聯合清算,聯網結算需要配置計算機硬體、軟體系統,制定結算、匯差清算辦法等條件支持。
第二十四條 聯網結算目標:建立反應靈敏、調度靈活、結算快捷、管理嚴格的內部貨幣資金結算系統。聯網結算任務:準確、及時地辦理聯網結算,保證資金匯路暢通,大力壓縮在途資金;加強內部管理,嚴密結算手續,防弊堵漏,保證貨幣結算資金安全;科學地組織票據傳遞,及時辦理結算中心間查詢業務。
第二十五條 聯網結算內容:
(一)辦理全部內部貨幣結算資金劃撥。
(二)提供全路貨幣結算資金管理信息,包括各級結算中心、存款大戶、路局、分局等有關單位貨幣結算資金的收、支、余情況,預測未來某一時期的貨幣結算資金狀況。
(三)建立鐵路內部貨幣結算資金調劑制度,按有償、自願原則,調劑各單位、各地區間貨幣結算資金的餘缺。
第二十六條 聯網結算條件:完善各級結算中心機構,按實配備人員。部結算中心統一組織聯網結算硬體配置和軟體開發,制定管理辦法。各級電子中心、電務部門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聯網結算紀律:
(一)單位辦理結算,必須嚴格遵守聯網結算辦法(辦法另定)的規定,不準出租、出借帳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誰的錢進誰的帳;中心不墊款;不準套取結算中心信用。
(二)結算中心辦理結算業務必須準確、及時,不得藉故延付。由結算中心責任造成客戶損失的,按規定賠償,涉及個人責任時追究個人行政、經濟責任。
(三)參與資金調劑的結算中心,要以大局為重。對違規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並停止網上調劑資格。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財務會計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結算中心根據有關法規及部有關規定擬定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實施細則,並負責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結算中心應真實記錄、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年初向主辦單位提報年度收支預算和固定資產購置預算。及時編制季、年度財務報告,向主辦單位報送。部結算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快報制度,各地區結算中心應按要求及時報送。
第三十條 為了鼓勵結算中心提高貨幣結算資金運用效益,鼓勵內部單位存款,由主管部門制訂獎勵辦法,對做出貢獻的員工和客戶給予獎勵。結算中心運用沉澱資金的淨收益全部用來沖減財務費用。主辦單位對於結算中心的發展和必要的福利性支出給予資金支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結算中心運用沉澱資金淨收益的10%以內安排。
第三十一條 結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結算管理,備用金現金管理,存、調劑款管理,呆帳管理。建立安全防範等各項稽核檢查制度,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結算中心要加強稽核工作。稽查人員要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熟悉財政金融政策和各項管理制度,遵紀守法,忠於職守,依法檢查,秉公辦事,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條 稽查內容包括:各種原始單據、憑證、帳冊、財務報告、財務計畫、預算、現金、財產、檔案、檔案、契約等資料。根據需要要求有關人員提供情況,作出稽查記錄,編擬稽查報告。對基礎工作混亂,有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要嚴肅處理,直至撤銷機構,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前發檔案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部資金清算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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