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3.2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3.27
  • 實施時間:1996.05.0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用工,促進平等競爭就業,保障企業依法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是指經企業招收錄用,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各類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企業招用職工管理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企業的招用職工管理工作。
第五條 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企業招用職工需求登記;審核招工簡章(廣告);指導用人單位正確選擇招用方法和執行國家規定的招用標準;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為用人單位推薦介紹求職人員;組織勞務洽談;辦理錄用審批手續等。
第六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招用程式,在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通過勞動部門開辦的勞動力市場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凡未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用人單位,不得發生招工行為。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必須從生產經營需要出發,並保證被招用人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條 企業依法享有自主招用職工,選擇用工形式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企業和勞動者依法享有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
第九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擬定招工簡章(廣告),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用工登記。凡未辦理用工登記,擅自招用的人員,不予辦理錄用手續。
第十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本企業年度內用工搞好預測,制定用工計畫,並於年初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招用職工簡章(廣告)經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向社會發布。未經審查批准的招工簡章(廣告),企業或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招工簡章(廣告)內容應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性質、用工形式;招用人數、工種、男女比例;契約期及試用期;招收範圍;招收對象條件;報名時間、地點;所需證件;考試、考核科目;體檢標準和錄取原則;錄用後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條 企業招用職工不得非法向被錄用者收取費用。不得以集資、風險金、培訓費、抵押金、保證金等方式作為錄用條件,向被錄用者收取貨幣或實物。
第十四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堅持先城鎮、後農村,先非農、後農業,就地就近的原則,主要從本市城鎮非農業人口中招用。
企業跨市招用職工或從農業人口中招用勞動力以及使用外來勞動力,應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組織招收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遵循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優先招收專業對口、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求職人員。
第十六條 企業招用職工,社會勞動力資源不能滿足所招工種或崗位需要的,應當在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協調組織下,按招工條件先招生,實行定向培訓,培訓期滿合格後再辦理錄用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聘僱境外人員,實行《外國人就業證》和《港、澳、台人員就業證》制度。凡企業聘僱境外人員,均須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經省勞動行政部門發給就業證,方可聘僱。
第十八條 實行市場就業的各類求職者,均應持相應的證件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通過勞動就業管理機構介紹就業,由用人單位擇優錄用。
第十九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首先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無法滿足生產崗位需要時,再從社會實施招收。
第二十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按一定的比例招收富餘職工和失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接收退出現役的軍人第一次就業。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招用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或崗位。
第二十三條 企業招用職工,對適合女性從事勞動的工種或崗位應當招用女工。企業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收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和條件。
第二十四條 企業招用職工,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應與其他求職人員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對符合招用條件的,應允許報考,合格者應予以錄用。
第二十五條 企業招用職工,被錄用者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符合招用工種或崗位要求。
嚴禁任何企業或個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或在校學生,嚴禁招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禁忌的工種或崗位。
第二十六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和有所側重的原則,根據所招專業或工種的不同需要,確定考核內容和標準。並將考核結果及錄取名單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後予以張榜公布。
第二十七條 企業錄用職工後,應填寫《招用契約制職工登記表》或《臨時用工審批表》及備案名冊,在30日內持有關證件、錄用材料到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錄用手續。對符合規定的,加蓋招工專用章後生效。企業憑錄用手續辦理勞動契約鑑證,公安、糧食、銀行、社會保險部門憑錄用證明材料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應當以被錄用人員的《招用契約制職工登記表》、體檢表、考試考核成績、勞動契約等資料建立職工檔案。
第二十八條 企業無論採用何種用工形式,招用職工都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確立勞動關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為所招用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招用職工,市屬以上企業、三資企業、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私營企業到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縣(區)屬企業、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到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企業或廣告經營單位未經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發布招工簡章(廣告)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1000的罰款。
(二)企業招用職工不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三)企業向被招用人員非法收取貨幣或實物作抵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按非法收費總金額或折價額10—20%處以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招用外來勞動力的單位和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罰款。
(五)企業未經批准聘僱境外人員就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六)企業招用職工不訂立、鑑證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每人100~500元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七)企業非法招用童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按每招一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企業招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的工種或崗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招一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個體經濟組織招用職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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