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97.06.0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02
  • 實施時間:1997.06.0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緩解我市就業壓力,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確保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現對《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撫政發〔1996〕13號)補充規定如下:
一、招工程式
1.凡需招收新工人的用人單位,須在招工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招工人數,用工崗位及用工期限,並須說明本企業的富餘職工和欠發工資情況。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到勞動就業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招工手續。
2.各類用人單位招用本地或外埠的臨時性用工,凡用工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同樣履行上述程式。
二、有關規定
1.企業在未解決本企業一定數量放假職工再就業前,不得招收新職工。特殊行業,特殊情況須申報批准。
2.企業欠發職工工資額超過三個月企業工資總額以上的,不得招收新職工。
3.對市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有關安置復員軍人、轉業幹部、轉業幹部家屬、駐撫部隊隨軍家屬拒不接受的企業,不得招收新職工。
4.各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正在從事本單位職工能勝任工作的,在本期契約終止後,一律辭退,安置本單位富餘職工。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用工單位確需聘用離退休人員的,要按本規定的招工程式辦理。
5.嚴格控制招收農村勞動力。凡正在使用的外埠或本市農村勞動力的用人單位,必須補辦申報手續。對在不符合使用農村勞動力的行業、崗位從事勞動的人員,在本期契約終止後一律清退,由市職業介紹部門調劑富餘職工補充。
6.外埠成建制來撫施工單位及所用臨時工必須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申報手續,經批准後由市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招用手續。已經使用的,須補辦審批手續。
7.外埠駐撫辦事機構,在審批工資時,必須出示機構主管部門派出人員證明及本地區勞動部門下達的工資計畫。如需使用本市勞動力時,一律辦理用工審批手續。
各用工單位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撫順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三十一條規定和《撫順市勞動監察規定》(撫政發〔1996〕14號)罰則中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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