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國議會於1935年制定的關於英屬印度憲政體制的根本法。其突出特點是實行省自治。
1927年,英國當局派遣西蒙調查團來印考察憲政進展情況。但遭到印度各政黨的一致抵制。後者要求給予印度自治領地位,遭英國當局拒絕。1930年,M.K.甘地發動和領導以爭取印度獨立為根本目標的文明不服從運動(見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雖然運動遭到失敗,但英國統治當局不得不在統治體制上做出某些改變,以緩和局勢。在3次英印圓桌會議後,英國政府於1933年3月公布印度憲法草案白皮書。1935年8月2日該白皮書經議會通過成為《印度政府法案》。
《印度政府法案》包括兩部分內容:全印聯邦結構和省自治。它規定,印度的國家體制為英屬印度各省和印度各土邦組成的聯邦。各個土邦自願參加聯邦。聯邦中央立法機構為中央立法會議和國務會議,兩者只有有限的權力,通過的法律必須經英國印度總督批准方為有效,聯邦的行政權完全操在英印總督手中。法案規定各省省政府由省立法會議的多數黨組成,經省督批准即可。省政府對省立法會議負責,可在憲法範圍內行使許可權。
印度各進步政黨強烈反對這個政府法案,尤其是聯邦結構部分。指出英國的目的不僅要維持其在印度的統治地位,而且包含著一種分裂印度的陰謀,賦於土邦王公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印度聯邦的權力就是縱容分裂。英國當局被迫宣布,把法案中聯邦結構部分擱置起來,先實行省自治部分,定於1937年初舉行省立法會議選舉。印度國民大會黨、全印穆斯林聯盟在堅持爭取獨立目標,完全反對《印度政府法案》的前提下,參加選舉。結果國大黨在全國5個省(馬德拉斯、中央省、聯合省、比哈爾、奧里薩)的立法會議中獲得絕對的多數;在4個省(孟買、西北邊省、孟加拉、阿薩姆)成為唯一的大黨。同年7月,國大黨在7個省(孟買、馬德拉斯、聯合省、比哈爾、中央省、奧里薩、西北邊省)單獨組成政府,實行省自治。
省自治的實施表明印度民族解放運動獲得一定進展,但是它並沒有觸動殖民統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