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特印度法案

1784東印度公司法》(英語:The East India Company Act 1784),又稱《皮特印度法案》(Pitt's India Act),是英國議會頒布的一項法令,旨在解決1773年調節法案的缺點,將英國東印度公司置於英國政府的控制下。皮特印度法案任命了一個控制董事會,並促成公司與王室共同管理英屬印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皮特印度法案
  • 外文名:The East India Company Act 1784
  • 又稱:《1784東印度公司法》
  • 對象英國東印度公司
規定,

規定

六名成員組成一個理事會,其中有兩名英國內閣成員,其餘成員來自樞密院。董事會也有一個主席,很快他有效地成為東印度公司事務部長。董事會對所有的行為和有關民事,軍事和公司收入的業務擁有權力和控制。
該公司的管委會減少至三個成員,總督有權否決多數決定。孟買和馬德拉斯的管理者也被剝奪了他們的獨立性。加爾各答在戰爭,稅收和外交事務中被賦予更大權力,從而成為影響印度公司的財經的行政首都。
1786年通過了一項補充法,康沃利斯勳爵被任命為總督,他後來成為英屬印度控制董事會和主席團授權下有效的統治者。皮特印度法案設立的憲法並沒有發生任何重大變化,直到在1858年該公司在印度的統治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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