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爾伯特法案,承認英屬印度歐洲人官員和非官員犯法可山印度人法官審訊的法案。1883年2月2日由總督執行委員會法律委員考特尼·佩里格林·伊爾伯特(Courtenay Peregrine Ilbert,1841-1924)在帝國立法議會上倡議,故名。旨在緩和英印民族矛盾和種族歧視,但遭英印社團中歐洲人的反對和抵制。殖民政府屈從於壓力,遂於1884年1月25日通過修正案,即歐洲人犯罪受審時可以要求設立陪審團審訊,其中一半法官應為歐洲人或英國人。
伊爾伯特法案,承認英屬印度歐洲人官員和非官員犯法可山印度人法官審訊的法案。1883年2月2日由總督執行委員會法律委員考特尼·佩里格林·伊爾伯特(Courtenay Peregrine Ilbert,1841-1924)在帝國立法議會上倡議,故名。旨在緩和英印民族矛盾和種族歧視,但遭英印社團中歐洲人的反對和抵制。殖民政府屈從於壓力,遂於1884年1月25日通過修正案,即歐洲人犯罪受審時可以要求設立陪審團審訊,其中一半法官應為歐洲人或英國人。
伊爾伯特法案,承認英屬印度歐洲人官員和非官員犯法可山印度人法官審訊的法案。1883年2月2日由總督執行委員會法律委員考特尼·佩里格林·伊爾伯特(Courtenay Peregrine Ilbert,1841-1924)在...
伊爾伯特法案,承認英屬印度歐洲人官員和非官員犯法可山印度人法官審訊的法案。1883年2月2日由總督執行委員會法律委員考特尼·佩里格林·伊爾伯特(Courtenay Peregrine Ilbert,1841-1924)在帝國立法議會上倡議,故名。旨在緩和英印民族矛盾和種族歧視,但遭英印社團中歐洲人的反對和抵制。殖民政府屈從於壓力,遂於1884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