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

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就是指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使用費(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
  • 類型:經濟類
  • 屬性:費用
  • 用途:娛樂
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源起,收費標準,地 區收費標準(天/終端),其他國家音像製品使用費,

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源起

作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卡拉OK市場,KTV行業在我國的發展並不規範。特別是2003年以來,唱片公司狀告卡拉OK經營者侵權的案件在全國範圍內頻繁出現,卡拉OK甚至經常與盜版、網路非法下載一起被視為著作侵權行為的“高發地帶”。
如何規範卡拉OK市場,逐漸成為政府、媒體、公眾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為此,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啟動了“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的建設工作。據悉,這一舉措的內容涵蓋:不健康歌曲不得入庫、KTV要向歌曲原創者付酬金、經銷商下載歌曲要收費等多個方面。2006年7月20日,從國家著作權局傳出訊息,國家著作權局已經批覆:同意由中國音像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按照國家著作權局公告的標準,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

收費標準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經國家著作權批准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有權代表權利人對使用音樂電視(錄影)作品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著作權使用費。根據國家著作權局2006年1號公告,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收費工作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收取。結合全國抽樣計次數據和各地區的具體情況,2008年全國各地區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地 區收費標準(天/終端)

上 海11.1元
江 蘇9.7元
安 徽8.3元
湖 南8.4元
湖 北8.4元
貴 州8.0元
西 藏8.2元
廣 東10.0元
浙 江10.3元
福 建9.3元
廣 西8.3元
河 南8.4元
海 南8.3元
江 西8.3元
山 西8.5元
內蒙古8.7元
雲 南8.2元
四 川8.3元
重 慶8.6元
陝 西8.3元
新 疆8.4元
青 海8.2元
寧 夏8.2元
甘 肅8.1元
北 京11.0元
天 津10.0元
河 北8.6元
山 東9.2元
遼 寧9.2元
吉 林8.5元
黑龍江8.4元
對於拒不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卡拉OK經營者,將一律按照國家著作權局2006年第1號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標準繳納著作權使用費。

其他國家音像製品使用費

一.日本按KTV面積收費
33平方米每月繳3500日元(約239元人民幣,一年約2868元人民幣)
66平方米每月繳8500日元(約581元人民幣,一年約6972元人民幣)
二.香港按歌曲的新舊程度收費
一首新歌要先舉行競標、向KTV拍賣首播權。各藝人各自的著作權費也不一樣,包括詞曲、作者、音樂公司的著作權費都不一樣。
三.台灣視各家KTV的情況來決定
按點擊率收,一次5毛台幣按營業面積收一平方米1000台幣(約242元人民幣)
按照包間收是一個包間5000台幣按KTV的營業收入比例,收取1.5%
(以上數據都是一年的)
註:日本、香港、台灣的收費情況由北京中燦律師事務所律師、智慧財產權專家王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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