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本名:博爾濟吉特·琦善
- 字號:靜庵
- 所處時代:鴉片戰爭時期
- 民族族群:蒙古
- 出生地:北京
- 出生時間:清乾隆五十年(1786年1月)
- 去世時間:鹹豐四年(1854年8月)
- 主要成就:琦善禁菸行動
- 諡號:文勤
人物簡介,人物大事件,歷史評價,歷任職務,清仁宗嘉慶時期,清宣宗道光時期,清文宗鹹豐時期,家族,事件經過,鴉片政策,琦善的後半生,關於“賣國”,
人物簡介
琦善生於滿洲貴族家庭,祖上恩格得理爾,以率眾投附有功,封一等侯爵。琦善世襲一等侯爵,父成德,曾任熱河都統。嘉慶十一年(1806年)由蔭生授刑部員外郎,由正五品的員外郎候補。嘉慶十三年(1808)正式補官。嘉慶十九年,出為河南按察使,歷江寧、河南布政使。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升河南巡撫,被褫職以主事銜留辦河工。歷任山東巡撫、兩江總督、東河總督、成都將軍等職,期間曾因治水失宜而被革職但開復特快,1831年遷直隸總督,1836年授協辦大學士,1838年擢文淵閣大學士。1838年8月至11月,在天津起獲煙土15萬餘兩。1840年8月30日,琦善赴天津,1840年9月28日-12月4日期間,奉旨接替林則徐擔任兩廣總督。全名為“總督兩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的該官職,是兼轄廣西地區的廣東、廣西兩省之最高統治者,亦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
原先主剿的琦善在白河口見英軍“船堅炮利”,下令撤退炮台守軍,並派廣東人鮑鵬去穿鼻洋(廣州虎門口)向英軍求和,與義律私下約訂《穿鼻草約》,割讓香港,賠款六百萬元。道光皇帝以琦善擅自割讓香港為奇恥大辱,令鎖拿解京問罪,“革職鎖拿,查抄家產”,發軍台,後獲赦免,任駐藏大臣、熱河都統、四川總督、陝甘總督等職。
人物大事件
嘉慶十一年(1806年)(由蔭生授刑部員外郎,後歷任刑部郎中、通政使司副使、河南按察使、江寧、河南布政使。
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升河南巡撫,因督治河工失職,革職。
道光元年(1821年)後,先後任山東巡撫、兩江總督兼署漕運總督。
道光七年(1827年),又因河工大案中犯有主要過咎,部議革職,降為內閣學士,一個月後又授山東巡撫。
道光九年(1829年)升四川總督。
道光十一年(1831年)調直隸總督。
道光十六年(1836年)授協辦大學士。
道光十八年(1838年)又拜文淵閣大學士。
道光二十年(1840年)七月與義律私下約訂《穿鼻草約》,割讓香港,賠款六百萬元。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正月呈遞奏摺,意在說明戰爭是萬不可能的,只有外交才可能維護國計民生。二月,英占據香港的奏摺到達北京,琦善被革去大學士。宣宗降旨“革職鎖拿,家產即行查抄入官”。
鹹豐二年(1852年)任欽差大臣,建立江北大營,對抗太平軍。
鹹豐四年(1854年)病死軍中,贈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依總督例賜恤,諡文勤。
歷史評價
陶元珍指出“琦善在外交方面應受責備的地方似乎比值得稱讚的地方還要多”。他對政府缺乏起碼的誠實,對外人“不免卑屈”,對敵方的認識除了船炮的利害而外是“一無所知”,對漢奸式或煙棍式的人物鮑鵬“根本就不該用”。“琦善之未能堅持煙禁便是琦善外交的失敗”。
歷史朝代
清朝
歷任職務
清仁宗嘉慶時期
嘉慶13年-17年任刑部員外郎 ;
嘉慶17年-19年任刑部郎中;
嘉慶19年任通政使司副使;
嘉慶19年-23年首任河南按察使;
嘉慶23年任江寧布政使;
嘉慶23年-24年任河南布政使;
嘉慶24年-25年任河南巡撫;
嘉慶25年二任河南按察使。
清宣宗道光時期
嘉慶25年-道光1年任山東按察使;
道光1年任福建布政使、首任山東布政使;
道光1年-2年因父去世署理;
道光1年-5年世襲一等侯爵;
道光5年-鹹豐4年被授予總督銜;
道光5年任兩江總督;
道光5年5月-7年5月任漕運總督(兼署);
道光6年任內閣學士;
道光7年任山東巡撫
道光9年首任四川總督
道光10年- ?任直隸總督管巡撫事
道光16年-18年二任協辦大學士;
道光18年任文淵閣大學士;
道光18年-21年任欽差大臣;
道光20年-21年任直隸總督兼署;
道光20年9月28日-12月4日任粵海關監督(兼署);
道光22年任四等侍衛;
道光22年任葉爾羌幫辦大臣;
道光23年任熱河都統;
道光23年任三等侍衛;
道光23年任駐藏辦事大臣;
道光23年-26年任成都將軍(兼署);
道光28年二任四川總督;
道光28年三任協辦大學士,留總督任;
道光29年任陝甘總督;
道光29年-鹹豐1年任青海辦事大臣(陝甘總督兼署)
清文宗鹹豐時期
鹹豐2年任河南巡撫(署);
鹹豐2年-3年任都統銜;
鹹豐2年-4年任欽差大臣 ;
鹹豐4年追贈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 ;
鹹豐4年加總督銜(賞)。
家族
博爾濟吉特·恩格德里(先世)、博爾濟吉特·噶爾薩(高祖父)、博爾濟吉特·英泰(曾祖父)、博爾濟吉特·安琳(祖父)、博爾濟吉特·成德(父)、博爾濟吉特·文孚(叔)、博爾濟吉特·恭釗(子)、博爾濟吉特·恭鏜(子)、博爾濟吉特·恭鈞(子)、博爾濟吉特·恭鑫(子)、博爾濟吉特·恭鍇(子)、博爾濟吉特·恭鍹(子)、博爾濟吉特·恭鉽(子)、博爾濟吉特·恭銓(子)、博爾濟吉特·松桂勛(族侄)、博爾濟吉特·瑞澄(孫)、博爾濟吉特·瑞洵(孫)。
事件經過
1840年8月11日,英軍艦隊進至天津海面,時任直隸總督的琦善赴天津與英軍司令咨會。琦善夥同穆彰阿、伊里布等一向與林則徐有過節的朝臣向道光帝誇大英軍軍力,誣指林則徐允許煙片販賣後又反悔禁菸,激起英國發動戰爭,將所有戰爭責任歸咎林則徐身上,主張“罷戰言和”,要求進行談判。八月下旬,道光帝任命琦善為欽差大臣赴廣東查辦,九月初又革林則徐、鄧廷楨職,任琦善署兩廣總督兼海關監督。
1840年11月29日,琦善到達廣州,中英廣州談判開始。但由於雙方開價差距懸殊,一開始就進入了扯皮階段。道光帝收到琦善奏摺後,認為英人的要求過分(和南京條約的內容相似),下令備戰。在談判期間,琦善增鑄火炮,並從廣東各地調兵至虎門,虎門兵力達到11000人。
1841年1月7日,談判破裂,英軍發動進攻,虎門戰役開始。英軍僅以受傷38人的代價即擊敗清軍。1月8日,琦善要求重開談判,英軍同意暫時停戰。1月21日,英方公布了《穿鼻草約》,要求割讓香港島、賠款600萬銀元。由於涉及土地割讓,琦善未簽字(此條約傳至倫敦,英國政府認為得到利益太少,也未簽字)。英軍乃於26日,強行占領香港。琦善打算於道光二十年正月十八(1841年2月9日)正式簽訂《穿鼻草約》,此時,廣東士紳聲討琦善,廣東的高級官員又站在怡良一邊,琦善不敢簽約。
道光皇帝得知虎門戰事不利、琦善畏敵,且擅自在談判中割讓香港,乃將琦善撤職查辦,鎖拿進京。
鴉片政策
隨著鴉片在中國的日益泛濫,禁菸問題提上了緊迫的議事日程。針對這一問題,清廷形成“嚴禁派”和“弛禁派”兩大對壘陣營:
嚴禁派的代表人物是鴻臚寺卿黃爵滋和時任湖廣總督的林則徐。提出的具體辦法就是用嚴刑峻法,重治吸食;廣傳戒菸藥方,限期一年戒絕,過期仍吸食者,平民處死刑,官吏加罪--不但犯官治罪,而是其子女不準考試。鄰里互相監督,五家一組,互相結保,對鄰里吸鴉片而知情不舉,包庇吸食,亦予治罪,對舉報者則予獎勵。黃爵滋還謊稱查過資料,說洋人對該國吸鴉片者皆綁上竹竿,插進大炮,擊入海中溺死。但事實上,當時西方各國都不禁止鴉片。英國當時,禁的“毒品”乃是酒!
弛禁派(實僅太常侍少卿許乃濟一人)提出取消鴉片禁令準其公開賣買,照藥材納稅(不過只準以貨易貨,不準用銀子購買,認為這樣可以防止白銀外流)。並且提出國內種植鴉片不予限制,國產鴉片多了,洋商無利可圖,外國鴉片即可不禁自絕。
琦善在鴉片戰爭之前,反對黃爵滋重治吸食者的主張,認為黃的主張“大謬不然”,認為販鴉片者之罪重於吸鴉片者,吸鴉片者處死,則販賣鴉片者處與何刑?況且缺乏可行性。鴉片吸食“今則數十年之久,十八省之大,豈能令出惟行乎?”
他的理由是“若吸食鴉片不肯俯首受縛,勢必聚眾抗拒,此大可慮也。至於閩省海疆,其人習於械鬥,善於打仗,吸食鴉片者尤多,倘或遁逃海島,外夷資其衣食,藉以探聽虛實,荒陬僻壤,弁兵巡役不到,要結無賴,一登入地,炮台反為虛設,此則更大可慮也。”
他說:吸食鴉片的人眾多,其中有“忠良後裔、簪纓世胄”、有“幕友書役”、賢媛、孀婦以及“農工商賈,安分守己之人”,如果“一吸鴉片,即罹法網,將見縲紲之人載道,囹圄無隙地可容,貫索略重,不待部文復轉,而瘐斃者已盈千累萬矣。”
他還認為“若吸食者盡誅,即閩、廣而論,吸菸者十居七、八,十餘萬人恐不能盡也”。因而他強調說“今一言之下,欲興率土普天之大獄,此真斷斷乎其不可行者也。”再有,對於黃提出五家互保,“一家吸食,全體株連”,他認為“鄰居吸食鴉片或是深夜,或是藏於臥室,出入無時,行詭秘,怎么能知道他是否買食?”
他的主張是封關鎖國,“大張曉諭,不準通商,則鴉片無自而來……內地已入之煙土,並不必緝捕銷毀,吸食者一面戒菸,一年半載,知煙不續來,販賣者另尋別業,吸食者盡保殘軀,如是則從容不迫,而天下皆安居樂業。”認為只有這樣,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在直隸總督任上,琦善禁菸行動,繳獲鴉片13萬兩,僅次於兩廣總督鄧廷楨26萬兩(廣州是鴉片最主要的走私地),多於湖廣總督林則徐2萬兩。
琦善的後半生
琦善在鴉片戰爭中被道光“革職鎖拿,查抄家產”,發配軍台。後又有人告發其收受英人賄賂。道光帝下令徹查,發現確無此事。琦善在戰爭中也未有傳說的賣國動機與行為。非常有意思的事情是,作為主和派的琦善與作為主戰派的林則徐二人,在鴉片戰爭之後都被發配流放,這種情況在中外尚屬罕見。
關於“賣國”
主要“罪名”:一、主張弛禁,破壞禁菸。二、英艦隊到達大沽口外時,乘機打擊禁菸首領林則徐,主張投降。三、主持廣東中英談判期間,不事戰守,虎門危急時又拒不派援,致使戰事失敗,關天培戰死。四、私自割讓香港予英國。
第一項:1838年黃爵滋上奏主張嚴禁,琦善表示同意,且此後在1838年8月至11月間共起獲煙土15萬餘兩,足以否認其弛禁罪名。
第二項:琦善與林則徐交惡缺乏必要的史料依據。
第三項:據琦善奏摺,他於1840年11月29日到廣州,12月4日接印視事。12月26日接到義律的最後通牒,次日起4次增兵虎門。由此至1841年2月22日,共向虎門派兵3150名,另雇勇5800名,且有調撥火炮等情事。
第四項:1月14日,義律提出割占尖沙咀(即今九龍)、香港兩地,琦善答以只能選擇一處“寄寓泊船”,俟英方選定後,由他上奏請旨。而義律歪曲了琦善的意思,於1月16日照會琦善,聲稱將“以香港一島接受”。這可以表明琦善確有允英人“寄居”香港之意,而無“割讓”之舉;且非為“私許”,實有請旨奏摺。
形成原因:借中國傳統史學的“忠奸的理論”為道光皇帝開脫;歷史學家在客觀敘述中融入主觀感情色彩,用作宣傳需要;歷史學家內心熱愛祖國,融入感情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