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時安譽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安譽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博時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博時安譽18個月定開債券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封閉期
  • 基金公司:博時基金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25.95億
  • 託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2048
  • 成立日期:20151223
  • 基金託管費:0.18%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謹慎投資的前提下,本基金力爭戰勝業績比較基準,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持續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家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短期融資券及超級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資產支持證券、回購和銀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投資策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家債券、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短期融資券及超級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資產支持證券、回購和銀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在以上戰略性資產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補充的方法,確定資產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國家債券、中央銀行票據等)和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之間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是買入與封閉期相匹配的債券,並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與封閉期相匹配的債券,獲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時,根據所持債券信用狀況變化,進行必要的動態調整;在謹慎投資的前提下,力爭獲取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對於本基金投資的固定收益類證券,主要從四個層次進行獨立、客觀、綜合的考量,以篩選出合適的投資標的。
第一,基於全部公開信息對已經上市或待上市債券的發行主體進行研究,內容主要涉及發行人的股東背景、行業地位及發展趨勢、擔保方式及擔保資產、外部增信質量、自由現金流量動態、債務壓力、再融資能力等,並從以上角度對發行主體進行精細化分析和歸類,規避同一信用等級中外部評級偏高以及信用風險偏高的個券,甄選同一信用評級中內生資質及外部增信好的個券,納入債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內部的信用評估體系對備選個券進行評分,著重考察發行人的償債能力、現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個核心要素。
第三,對市場同類可比債券、信用收益率曲線、市場交易活躍度、機構需求進行偏好分析,對個券進行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的綜合定價,判斷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據市場結構與需求特徵,在前三個層次的分析基礎上,對個券進行深入的跟蹤分析,發掘其中被市場低估的品種,在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對低估品種進行擇機配置和交易。
針對中小企業私募債,本基金以持有到期,獲得本金和票息收入為主要投資策略,同時,密切關注債券的信用風險變化,力爭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獲得較高收益。
針對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通過巨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及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後選擇風險調整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本基金將嚴格控制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3)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通過正回購,獲得槓桿放大收益。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不受封閉期限制);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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