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後公寓建設立項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動我國博士後事業的發展,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住房緊張問題,國家計委同意由人事部組織建造2000套博士後公寓,其中國家計委安排20000萬元,其餘經費由地方或設站單位配套解決。為加強博士後公寓建設立項的管理而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士後公寓建設立項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人事部、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 文 號:人發[2000]125號
- 發布日期:2000-12-26
原則,立項條件,審批程式,簽訂協定,監督檢查,附則,
原則
第一條 統籌規劃。根據全國博士後流動站和在站博士後的數量統籌安排,充分發揮國家投資的效益。
第二條 合理布局。要兼顧中央、部門、省市的設站單位,充分發揮公寓的功能。
第三條 集中建設。在博士後流動站和在站博士後人數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後公寓,不再採取分散、補貼的方法。
第四條 便於使用。博士後公寓結構和功能要充分考慮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和生活特點,具有前瞻性、智慧型化等特點,便於博士後研究人員使用。
第五條 產權明確。按照國家、省市、使用單位的經費投入比例明確產權歸屬,並嚴格保證博士後公寓只解決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使用。
立項條件
第六條 各有關省市必須按照人事部下達的博士後公寓建設面積、投資數量、竣工期限等項要求制定可行的建設方案。
第七條 各有關省市必須遵循“三個一部分”的原則。即國家投入一部分,地方或部門投入一部分,設站單位投入一部分,落實博士後公寓建設配套經費。
第八條 有關省市和各設站單位領導必須高度重視,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有專門人員負責。
第九條 各有關省市必須有完整的基建立項和建設的有關報批手續。如計委基建立項批覆、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第十條 博士後公寓必須設在博士後流動站設站數量相對集中、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數量較多的地區。
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各有關設站單位根據各自特點制訂切實可行的方案,提出博士後公寓基建立項申請。
第十二條 博士後公寓基建立項申請報所在省市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立項申請經所在省市人事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為確保博士後公寓項目保質保量並能按期投入使用,成立項目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會同部規劃財務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博士後公寓基建立項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提供可行性報告,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審批。
第十六條 由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立項。
簽訂協定
第十七條 經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立項後,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和各有關省市簽訂博士後公寓建設協定。
第十八條 在協定條款中明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投資概算、雙方職責、產權歸屬、竣工期限等。協定中未盡事宜,經雙方確定後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協定內容見附屬檔案)。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博士後公寓基建項目立項後,要及時向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報項目建設進度計畫。
第二十條 各基建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公開招標。
第二十一條 各基建單位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公寓建設過程中,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對各基建項目進行階段性檢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三條 各基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協定條款,如不履行協定條款,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將予以警告,直到取消其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博士後公寓進行竣工驗收。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