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醫專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南陽醫專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是南陽醫專教職工的一個條例。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現基層民主生活制度化,保障教職工當家作主,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南陽醫專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為建設和諧校園作出貢獻.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享有審議權,評議權,建議權,監督權,決定權.在本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真組織教職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全面提高教職工素質.
二聽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目標定位,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決定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合法權利的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四討論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五當好黨委,行政的參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注意發現教職工中的好人好事,及時建議黨委,行政給予表揚,表彰,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代會代表以處(室),系(部)為單位或機關部門聯合,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我校正式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學,科研人員和列入教師編制的思想政治教育專職人員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選,可以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罷免,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並模範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及學校的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繫民眾,聽取和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民眾工作.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其中教師,科研等專業技術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三條

教代會原則上每屆五年,定期召開.屆期內一般應每學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行政工作報告,表決通過重大事項.大會的表決必須由應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民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或工會委員會審議後,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和辦理,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六條

教代會根據我校需要設定四個專門工作委員會:教學,醫療,科研工作委員會;民主管理與監督工作委員會;文體宣傳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 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閉會期間,承擔教代會的各項任務,在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提議名單,經黨委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工會委員會或代表團長會議進行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圍繞中心和大局對代表和教職工民眾進行宣傳教育,做好思想工作,調動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同時努力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受理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校黨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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