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校友總會章程

南開校友總會章程

《南開校友總會章程》是由南開校友總會制定的針對南開校友的管理制度,經2020年10月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開校友總會章程
  • 學校:南開學校
  • 原則:自願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南開校友總會,英文名稱:Nankai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縮寫NKAG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開校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工作融入本會運行和發展全過程。為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南開“允公允能,日新月異”校訓精神和愛國愛校優良傳統,為服務校友成長,助力母校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天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高舉南開旗幟,團結帶領系列學校,增強交流互助,實現共榮發展;
(二)推動校友組織建設,指導其規範開展各項工作;
(三)打造校友活動品牌項目,為校友、校友組織、母校、地方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創造攜手發展的機會;
(四)廣泛聯絡服務海內外校友,增進友誼合作,助力成長發展;
(五)發揮校友組織作用,凝聚校友資源力量,襄助母校事業發展;
(六)引導支持校友和校友組織大力弘揚南開精神,積極參與當地各項事業,為地方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校友刊物,建設多元宣傳平台和校友信息資料庫等基礎工作;
(八)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南開大學(包括原長沙臨時大學西南聯合大學、原天津對外貿易學院、原中國旅遊幹部管理學院及南開大學附中、原南開惠明中學、南開大學附小);
天津市南開中學(包括原第十五中學);
天津市第二南開學校(包括原南開女中、天津第七女中、醫大附中、東方紅中學、原天津市第二南開中學);
重慶南開中學(包括原南渝中學、重慶第三中學);
自貢蜀光中學(包括原自貢第二中學);
(二)個人會員
凡曾在上述學校學習、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和學生,承認本會章程的校友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發揚南開精神,維護南開聲譽,關心南開各校的建設與發展,關心校友會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聯絡各校友組織,服務海內外校友;
(六)領導開展校友刊物編輯發行、宣傳平台建設、校友信息資料庫維護;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9-1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4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會員單位的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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