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湖北校友會

南開湖北校友會

南開湖北校友會是由在湖北省的南開校友自發組織的,經湖北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組織。南開湖北校友會自2006年開始籌備設立,為湖北省內上千人南開校友,搭建了一個校友平台,以增強校友間的團結和合作,回饋母校和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開校友總會
  • 外文名:Nankai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
  • 簡稱:南開校友會 NKAGA
簡介,章程,

簡介

凡在南開大學天津南開中學天津第二南開中學重慶南開中學自貢蜀光中學、天津南開翔宇學校學習、工作過且工作、學習或生活在湖北省的南開校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南開湖北校友會(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Nankai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be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在湖北省的南開校友自發組織的,經湖北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聯合湖北的南開校友,憑藉南開品牌和校友資源,構建校友之間團結互助的平台,發揚南開“允公允能,日新月異”的校訓精神和愛國愛校的優良傳統與學風,服務校友、服務母校、服務當地社會,為促進校友、母校和當地社會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穩定發展、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組成以開放性和自願性為原則,所有願意為母校、校友和當地社會服務的校友均可通過相應的程式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本會的管理遵循民主原則,章程的修改、重大的人事任免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根據本章程規定代為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會長主席團表決通過。
第六條 本會主管機關是湖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社會團體管理局。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職責範圍:
1、發揚南開的優良傳統與學風,為母校和湖北省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2、團結廣大校友,增強友誼與合作;
3、加強與校友聯繫,做好校友聯絡接待工作;
4、組織校友開展多層次的紀念或聯誼活動;
5、鼓勵和支持校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社會教育、科技開發、信息諮詢服務和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凡在以下院校之一學習、工作過且工作、學習或生活在湖北省的南開校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南開大學:包括西南聯合大學、原長沙臨時大學、原天津對外貿易學院、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南開大學附屬國小南開大學附屬中學、南開惠明中學;
2、天津南開中學(包括原天津第十五中學);
3、天津第二南開中學(包括原南開女中、天津第七中學、醫大附中、東方紅中學);
4、重慶南開中學(包括原南渝中學、重慶第三中學);
5、自貢蜀光中學(包括原自貢蜀光第二中學);
6、天津南開翔宇學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由秘書處發出邀請或向秘書處提出申請;
2、由秘書處將會員信息予以登記;
3、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發揚南開精神,維護南開聲譽,關心母校的建設與發展,關心校友會的工作;
3、積極推動和參與本會所開展的為湖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各項活動,向本會提供科研成果和信息資料;
4、向本會反映和匯報與校友會有關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或自願捐贈本會活動的經費或基金;
6、積極承擔校友會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長期不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嚴重犯罪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校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代為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會長主席團討論決定,予以除名或中止其參加校友會的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任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主席團成員;
3、聽取和審議會長主席團的工作報告、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無法召開的,上述職權由會長主席團代為行使。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席團根據實際情況主持召開。
第十八條 會長主席團是本會的領導機構,設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
第十九條 初始的會長主席團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此後會長主席團成員的產生採取推薦制,副會長及以上成員的任命須由三名以上會長主席團成員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或代為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會長主席團批准方為有效。執行會長由會長推選產生。執行副會長由執行會長提名,由熱心校友工作、有一定影響力的副會長擔任,根據分工協助執行會長完成會長主席團工作。
第二十條 會長主席團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督促會長及其他校友會領導成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主席團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在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及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3、決定設立或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理事若干名。由對本會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校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會長主席團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由執行會長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會長主席團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長主席團會議召開3日前由秘書處通知會長主席團成員會議的時間、地點及議題,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主席團成員因故不能到場,但事先委託他人代為表決,且向執行會長說明情況並獲準的,視為有效的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會長主席團成員除履行本會會員的基本義務外,應以更高的要求關心支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長主席團成員年度內未繳納會費,或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無故缺席會長主席團會議,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主動提出辭職,或由秘書處向會員代表大會或代為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會長主席團提議,免去其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是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下設聯絡發展部、策劃部、法律財務部、采編與信息部,並可以根據本會的發展,設立或完善其他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南開湖北校友會章程,熱愛南開,願意為南開事業和南開校友提供服務;
3、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以上(常務理事每年5000元以上);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會長主席團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制定校友會年度及長遠規劃,並組織相關資源實施;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代表本會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6、帶頭籌集本會資金,並指導本會資金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主席團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離職的,需向會長提出申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或代為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會長主席團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會長主席團有權在條件成熟時設立專業委員會,以便更好的為校友服務。專業委員會在校友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主任應由會長主席團成員擔任。
第五章會費
第三十四條 為維持本會發展,為會員創造福利,本會向入會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會費標準,以下僅為每年會員費的下限,以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的會費為標準。
1、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原則上會費最低為10000元/年;
2、常務理事,原則上會費最低為5000元/年;
3、一般會員的會費標準另行決定;
4、當年畢業新加入會員,離退休校友會員,免收會費,自願做貢獻的不限;
第三十六條 校友中符合會長標準,在政府、事業單位、文化教育單位、科研單位、藝術團體等部門工作,在業界有崇高威望的,由會長主席團認定後免收會長會費。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校友或社會的捐助;
3、諮詢或其它服務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日常財務管理工作由財務法務部負責,指定專人負責財務管理,財務票據應真實完整。財務管理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具體的財務制度由本會財務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會長主席團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如本會規模、業務、資產擴大,應按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管理資產,並設專職財務人員管理資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代為履行會員代表大會 職責的會長主席團表決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因終止活動或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需由會長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本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南開湖北校友會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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